根據我國婚姻法中規定:
男女雙方辦理結婚(
離婚)手續必須是雙方自愿的前提下,任何一方不得威逼脅迫以及欺詐的形式騙去辦理手續。同時還指出,男女雙方辦理
離婚手續時采用的兩種辦法:一是雙方協商好去民政局辦理;二是無法通過協商達到
離婚目的的,那就采取法院訴訟由法院判決處理。
關于婚姻財產分割的問題,要先考慮幾種情況,有沒有婚前財產,有沒有約定過婚內財產如何分配處置的情況。根據這兩條情況,才能處理在
離婚時財產分割的問題。
離婚財產分割如果是通過協商解決的辦法,相互要考慮對方生活實際情況(孩子
撫養權歸屬撫養費給付等),其次如果一方是過錯方導致家庭破裂的,應給予對方適當補償。還有就是婚前個人財產不計算在
離婚分配中(向法院訴訟,法院也不支持分配婚前財產)。
然后就是向法院訴訟申請
離婚的情況,法院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及婦女權益保障法法和公平公正的原則,做出依法判決。
(一)婚姻法中規定:
具備以下行為條件的在申請
離婚時需要補償無過錯當事人:
1、犯有重婚罪以及外遇
同居
2、家庭暴力虐待妻子子女的
3、吸毒賭博不良惡習的
(二)
離婚法原則
優先保護婦女子女原則。男方不得在女方懷孕期、待產婦以及哺乳期向女方提出
離婚(女方同意除外)
公平公正原則。男女雙方個人婚前財產各歸各自所有,
離婚訴訟時根據具體情況駁回訴訟(討要彩禮等原因除外)
照顧無過錯方原則(婚姻法第46條)
婚姻法中對婚姻財產有具體說明,婚內共同財產是從婚姻登記處登記生效日開始到婚姻關系期結束之日的時間段來計算倆人婚內財產的。
婚內財產包括雙方的工資、經營或者生產產生的利益以及一方的知識版權費;物質層面上包括,雙方共同購買的家用電器或者汽車等。
不包括在
離婚分割財產名單中的是:
1、一方婚前財產
2、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遺囑規定的
遺產分配所得
3、一方的傷殘
醫療費、補助費以及其他專人獨享費用
總結一下:
離婚財產分割要根據婚姻關系期內產生的財產而定,屬于對方個人的財產不在分配清單中;一方有過錯的要適當補償不過錯方經濟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