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處拘役有沒有案底?拘役是短期剝奪犯罪人自由,就近實行勞動的刑罰方法。拘役由公安機關在就近的拘役所、
看守所或者其他監管場所
執行,在
執行期間,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拘役是會留案底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都是監禁刑罰,而罰款、剝奪整治權利等屬于非監禁刑,是刑罰的兩大類。拘役就是刑期比較短而已,1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短期剝奪犯罪人自由,就近實行勞動的刑罰方法;6個月以上15年以下的是有期徒刑了。拘役四個月和有期徒刑六個月性質一樣的,只是刑期長短不一,導致叫法不一。法律依據:《刑法》第四十二條 【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第四十三條 【拘役的
執行】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
執行。在
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第四十四條 【拘役刑期的計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從判決
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
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二、拘役如何
執行刑法典第43條第1款規定:“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
執行”。這表明公安機關是拘役刑的
執行機關,具體而言是指縣級公安部門。此處所謂“就近
執行”,是指公安機關對于人民法院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有條件建立拘役所的,放在拘役所
執行;沒有條件的可放在就近的監獄或勞改隊
執行;遠離監獄和勞動隊的,可以放在就近的
看守所內
執行;但在監獄,勞動隊或
看守所執行的,要實行分管分押,以防交叉感染。在
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如離象路途較遠的,可以累積使用假期。此處所謂“酌量發給報酬”,既不是不發給報酬,又不是同工同酬,而是根據犯罪人參加生產勞動的表現、技術水平和生產收入情況等,發給適當的報酬。在被判拘役之前,若罪犯有先行被羈押的情況,那么之前被羈押一日,則此時可以折抵刑期一日。當然,拘役一般是就近
執行,若刑期比較短的話,可能都不會到監獄服刑,而直接在附近的
看守所里面
執行。當然拘役期間也要積極的參與勞動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