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其實嚴格意義上面來說并不屬于一個法律用語,我國的人民法院將相關的審理彩禮糾紛這一類案件按照我國相關的法律的規定被定義為是“婚約財產糾紛”。在結婚之前南方給付女方彩禮的現象在我國還是十分的流行,基本上成為了婚前約定好的一種習俗。那么在雙方
離婚的時候,彩禮需不需要歸還呢?根據2004年4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里面的第十條法律法規規定:“給出彩禮錢那一方的當事人如果請求對方按照相關的習俗返還相關的彩禮錢的,假如在法院查明是屬于下面幾種情況的,一般來說法院會支持返還彩禮錢:(一) 雙方當事人還沒有辦理相關的結婚登記手續的;(二) 當事人雙方辦理了相關的結婚登記的手續但是確沒有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三)在結婚之前給予對方彩禮錢并且導致支付彩禮錢的那一方生活困難的。要想適應于前面第(二)、(三)項的規定,必須以夫妻雙方
離婚為前提。這一條件的表明,代表著我國人民法院正式對于彩禮糾紛問題應該怎么樣進行處理通過司法解釋的形式作出了明確規定。在《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里面的第十條法律法規還十分明確的規定了
離婚的時候歸還彩禮錢的一個條件,在這里面的第(三)項法律法規規定了“在結婚之前給予對方彩禮錢并且導致支付彩禮錢的那一方生活困難的”是
離婚的時候歸還彩禮錢的一個條件。但是應該一理解“生活困難”呢?在相關的《解釋(一)》里面的第二十七條法律法規對“生活困難”的具體含義給出了一個這樣的解釋:“在我國的婚姻法里面的第四十二條法律法規所說的‘生活困難’,指的是支付彩禮錢的這一方依靠自己的個人財產以及在
離婚的時候所分得的財產沒有辦法去維持所在地區的一個基本生活水平?!币簿褪钦f,這里說的生活困難,指的是絕對困難,已經沒有辦法可以維持自己的一個基本生活了,而不是相對困難。也就是說,一般來說,正常的情況下面,法院是不會支持或者反對彩禮的歸還,需要當事人雙方自行進行商量,在滿足一定的情況下,法院會支持歸還彩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