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們來了解一下效力待定
合同是什么?在我國,所謂的效力待定
合同指的就是,當事人雙方在簽訂
合同之后,因為
合同還缺失一定的成立條件,而簽訂的這部分成立條件使得所簽訂的
合同效力不可以立即生效,在法律所規定的一定時間期限之內,
合同的法律效力是不確定的,而簽訂
合同的當事人有對這樣的
合同有追認權,或者是撤銷權,最終所簽訂的
合同是否生效,要看具體的情況來進行確認,處于這樣情況下的
合同就是所說的效力待定
合同。如果所簽訂的
合同那認定為效力待定
合同,那么這個
合同是不是完全無效的,也不是完全有效的,而是處于一個不確定的狀態。之所以我國的法律上面會存在這種效力待定
合同,可以彌補
合同所缺失的條件,最終達到
合同生效的目的。那么在我國哪些
合同是屬于效力待定
合同呢?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以下所提到的這些
合同就是屬于效力待定
合同。(1)第一個就是在法律上面認定的簽訂
合同的人是屬于無行為能力人所簽下來的
合同。無行為能力人一般指的是在法律上面沒有到達法定年齡的公民,或者是其他情況被認定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這樣的人只能簽訂一些和自己年齡相適應的并且是關于生活中的細小事物的
合同。關于那些比較正式的
合同沒有行為能力的人即使簽訂了
合同的效力也是待定的,要簽訂正式的
合同的時候無行為能力的人要由自己的法定代理人來進行代理簽訂。(2)第二種就是簽訂
合同的人被限制了行為能力所簽下來的
合同。在我國的法律當中,如果簽定
合同的人被限制了行為能力,那么當事人只能簽訂一些和自己的年齡、或者是智力以及健康上面所相適應的
合同,而對于其他一些比較正式或者大型的
合同,不可以自己進行簽訂,只能是由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來進行代理簽訂。因為簽
合同這一個行為在我國是屬于一種民事行為,而對于民事行為,我國的《民法通則》上面有具體的解釋提到,如果當事人的行為能力被限制了,所做出來的民事行為都是認定為無效,所以當事人的行為能力被限制的情況下所簽訂的
合同在《民法通則》上面是行不通的,但是對于這一點我國的《
合同法》又做出了相關的修正,《
合同法》當中規定行為能力被限制的當事人所簽訂的
合同被認定為效力待定
合同。(3)第三種就是當事人沒有代理權,但是以代理人的名義來簽下的
合同。關于當事人沒有代理權,但是為了達到簽
合同的目的而以代理人的名義來簽訂主要分成四種情況。第一個就是簽
合同的當事人完全沒有代理權;第二個就是簽
合同的當事人的代理權是沒有效力的代理權,授權在法律上也是沒有效力的;第三個是簽訂
合同的當事人有代理權,但是相關的代理權的范圍是有限的,當事人在簽訂
合同的時候超越了自己的代理權的范圍;第四個就是簽訂
合同的當事人在簽訂
合同之前是具有代理權的,但是代理權已經到期了被撤銷了。(4)第四種就是簽訂
合同的人沒有權利去對他人的財產進行處理,但是為了達到可以對他人財產進行處理的目的而簽訂的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