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
合同是諾成
合同的說法對么? 一、定金
合同是諾成
合同嗎?
定金
合同是
合同當事人在訂立主
合同時,為了保證主
合同的履行,簽訂從
合同約定一方當事人預先支付給對方一定數額的貨幣,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收回或者抵作價款的一種擔保
合同。
在定金
合同中,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定金
合同屬于從
合同、要式
合同、實踐
合同。同時,定金
合同具有定金罰則的效力。
二、實踐
合同與諾成
合同區別
諾成
合同與實踐
合同的確定,通常應根據法律的規定及交易而定。例如,根據傳統民法,買賣租賃、雇傭承攬、委托等屬于諾成
合同。而使用借賃、保管、運送等屬于實踐
合同,質權設定
合同及其定金
合同也屬于實踐
合同。然而此種分類并非絕對不變。例如,運輸
合同并非都是實踐
合同,也有一些為諾成
合同。
1、成立要件不同
諾成
合同以合意為成立要件,實踐
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義務為成立要件。
2、責任不同
在諾成
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系當事人的給付義務,違反該義務便產生
違約責任。在實踐
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不是當事人的給付義務,只是先
合同義務,違反它不產生
違約責任,可構成締約過失責任。
3、諾成
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經對方同意即能產生法律效果的
合同,即“一諾即成”的
合同。特點在于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
合同即告成立。
4、實踐
合同,是指除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須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
合同。在這種
合同中,除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之外,還必須有一方實際交付標的物的行為,才能產生法律效果。實踐
合同則必須有法律特別規定,比如定金
合同,保管
合同等。
諾成
合同與實踐
合同的區別并不在于一方是否應交付標的物,而在于二者成立的時間不同。諾成
合同自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達成合意時起
合同成立;實踐
合同則在當事人達成合意之后,還必須由當事人交付標的物以后,才能成立。
通過我們的簡單講解,不難看出定金
合同是諾成
合同的說法是不對的。定金
合同從法律層面上歸屬于實踐
合同,具備實踐
合同的特征。定金
合同只是針對某項交易定金而簽訂的
合同,但是它對雙方行為也具備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