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在進行刑事案件的偵查時,為了能夠更好地從事鑒定工作的需要,一般會設立相關的鑒定機構,或者委托司法鑒定。對于公民來說,了解一些關于公安機關進行司法鑒定或者委托司法鑒定的一些程序上的問題,能夠幫助我們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下面,的我們就著重介紹一下公安機關委托司法鑒定的程序的內容規定以及公安機關關于司法鑒定的責任問題。 ?
公安機關委托司法鑒定的程序有哪些?
一、公安機關關于司法鑒定的責任:輕重傷是傷情鑒定,主要目的是判斷是否追究刑事責任,由公安機關進行。如果是刑事案件,公安機關內部設有司法鑒定機構的,可以進行司法鑒定。如果有必要,也可以聘請公安機關以外的鑒定機構進行傷情鑒定。同時根據規定,偵查機關根據偵查工作的需要設立的鑒定機構,不得面向社會接受委托從事司法鑒定業務。鑒定機構須對鑒定結論承擔責任。
二、公安機關委托機構鑒定的程序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當事人生理、精神狀況、人體損傷、尸體、車輛及其行駛速度、痕跡、物品以及現場的道路狀況等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五日內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
2、檢驗、鑒定應當在二十日內完成;需要延期的,經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十日。檢驗、鑒定周期超過時限的,須報經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
3、對精神病的醫學鑒定,應當由省級人民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
4、當事人因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后,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鑒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
5、對有爭議的的評估,應當由具有評估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
6、具備資格的檢驗、鑒定、評估機構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向當事人介紹符合條件的檢驗、鑒定、評估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7、
交通事故造成人員死亡的,由急救、
醫療機構或者法醫出具死亡證明。尸體應當存放在殯葬服務單位或者有停尸條件的
醫療機構。檢驗尸體不得在公眾場合進行。解剖尸體需征得其親屬的同意。檢驗完成后,應當通知死者親屬在十日內辦理喪葬事宜。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辦理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由公安機關處理尸體,逾期存放的費用由死者親屬承擔。
8、對未知名尸體,由法醫提取人身識別檢材、采集其他相關信息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填寫《未知名尸體信息登記表》,報設區的市公安機關有關部門。
9、核查出未知名尸體身份的,通知其親屬或者單位認領并處理
交通事故。經核查無法確認身份的,應當在地(市)級以上報紙刊登認尸啟事。登報后十日仍無人認領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處理尸體。
10、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的事故車輛除檢驗、鑒定外,不得使用。檢驗、鑒定完成后五日內通知當事人領取事故車輛和機動車行駛證。
1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檢驗、鑒定結果后二日內將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交當事人。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結論復印件后三日內提出重新檢驗、鑒定的申請。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后,應當另行指派或者委托專業技術人員、有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重新檢驗、鑒定。
當事人對自行委托的檢驗、鑒定、評估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檢驗、鑒定、評估結論后三日內另行委托檢驗、鑒定、評估,并告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備案。
申請重新檢驗、鑒定、評估以一次為限。重新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與檢驗、鑒定、評估的時限相同。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
第十三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于復雜、疑難或者特殊鑒定事項的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可以與委托人協商決定受理的時間。
第十四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對委托鑒定事項、鑒定材料等進行審查。對屬于本機構司法鑒定業務范圍,鑒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鑒定材料能夠滿足鑒定需要的,應當受理。
上文是針對公安機關委托司法鑒定的程序的內容規定以及公安機關關于司法鑒定的責任問題的全部介紹情況??偟恼f來,公安機關在進行司法鑒定的相關過程中,和法院委托司法鑒定是不大一樣的,公安機關是不會接受社會的司法鑒定的委托,而是為了案件的需要進行司法鑒定,您對此應該要有所區分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