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過程中傳真
合同怎么簽?我國《
合同法》第三十二條明確規定, 當事人采用
合同書形式訂立
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
合同成立。我國《電子簽名法》第三條明確規定有,民事活動中的
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單證等文書,當事人可以約定使用或者不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當事人約定使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文書,不得僅因為其采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1、以傳真簽訂
合同后,雙方應當通過信函郵寄
合同給對方并分別簽署非傳真的書面
合同。2、收集、保留其他能夠證明雙方以傳真方式簽訂了
合同的證據,如有關信函、電話錄音、電子郵件、有關的憑證(如電話的記錄單)等。3、傳真件上一定要有對方的號碼顯示。4、雙方最好能夠及時就傳真內容補簽書面確認書。二、傳真
合同效力認定上面注意哪些因素?1、傳真屬于原件還是復印件爭論不一。一部分人認為傳真件屬于復印件,其無法真實再現原件經過修補所造成的瑕疵,因而屬于復印件。另一部分人則認為,當事人之間通過傳真對書面
合同的條款進行確認,與在同一張
合同紙張上簽字確認并無實質區別。因此,用傳真訂立
合同,若
合同正常履行則沒有問題;若當事人之間發生糾紛,就傳真件到底是原件還是復印件就難以確定,影響審判結果。2、傳真件缺乏證據效力。通常而言,只有同時具備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的證據才有證據效力。因此,法院在認定傳真件的證據效力時,通常考慮諸多因素:(1)傳真件是否是傳真方所發出,接收方是否收到了傳真;(2)當事人之間傳真往來過程是怎樣的;(3)當事人訂立
合同過程中是通過什么方式商談的;(4)是否有其他相關證據佐證用于補強
合同傳真件證據。一個案件中若只有傳真件而沒有其他佐證予以證明且對方又予以否認的,則該傳真件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綜上所述,現在很多企業在貿易往來中采取傳真的方式簽訂買賣
合同,在法律效力上面,傳真
合同也是有效的。在簽訂這樣
合同的時候,應該注意傳真
合同條款完整,上面簽上姓名或者公章,并通知對方已簽收。如果有
合同原件,最好讓對方郵寄過來和傳真件一起存檔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