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合同定金有哪些類型?
一、
合同定金有哪些類型?
1、訂約定金
訂約定金,又稱為立約定金,是指為擔保
合同的訂立而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定約定金是一方拒絕訂立主
合同為適用條件。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
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
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
合同的,應雙倍返還定金。
2、成約定金
成約定金,謂為
合同成立要件的定金,與要物
合同之物的交付,作用相同。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主
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未付定金,但主
合同已經履行或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響主
合同成立或生效。
3、解約定金
解約定金,是指當事人在
合同中約定的以承受定金罰則作為保留
合同解除權的代價的定金。解約定金是以一方解除
合同為適用條件。設立解約定金必須在
合同中作出明確規定 ,否則對
合同規定的定金只能解釋為
違約定金。
3、
違約定金
違約定金實際就是履約定金,即以擔保
合同的履行而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務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雙倍返還定金。
二、定金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根據民法的有關理論,定金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定金具有從屬性。
定金隨著
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隨著
合同的消滅而消滅。
2、定金的成立具有實踐性。
定金是由
合同當事人約定的,但只有當事人關于定金的約定,而無定金的實際交付,定金擔保并不能成立。只有
合同當事人將定金實際交付給對方,定金才能成立。
3、定金具有預先支付性。
只有在
合同成立后,未履行前交付,才能起到擔保的作用。因此,定金具有預先支付性。
4、定金具有雙重擔保性。
即同時擔保
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債權。就是說,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喪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則應雙倍返還定金。
綜上所述,在很多買賣
合同中都有定金條款,有些定金其實就是
違約金。從分類上看,定金有幾種,包括
違約定金、解約定金及訂約定金等。定金是
合同中的條款,如果
合同無效,定金條款也失效。這里要注意,定金不同于訂金,如果一方
違約,需要支付兩倍定金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