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離婚后要求財產重新分配
起訴狀包括哪些內容?
(一)當事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原(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等信息。
(二)原告訴訟請求以及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四)受訴法院名稱,
起訴的年、月、日,
起訴人簽名或蓋章。
二、
離婚后可以重新要求分割有什么條件?
離婚后可以重新要求分割財產。需要滿足的條件是:
1、協議
離婚后,一方發現另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行為或偽造債務侵占財產,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處理債務。
2、協議
離婚后,一方對
離婚協議中對財產的分割約定返悔,要求變更或撤銷原財產分割協議;
3、
離婚協議中漏分夫妻共同財產;
4、登記
離婚后,一方不履行
離婚協議中對財產的分割約定。
三、民事訴訟程序是指什么?
1、
起訴,即向有
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2、立案審查 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后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 如果對裁定駁回
起訴不服,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
上訴。 受理后,法院5日內將
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財產
保全裁定,并立即開始
執行
3、排期開庭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4、開庭審理 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 如果達成調解協議,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
執行;未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
5、 宣判 同意判決,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
執行申請;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區分對待: 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
上訴; 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
上訴。
離婚后還要求重新分割財產的應該是
離婚后的一年內,但是,民事訴訟狀應該寫明的這些基本內容其實和民事糾紛沒有直接的關系,只不過,不同的民事訴訟狀當中的詳細內容肯定是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來寫的。另外,如果沒有證據證明第一次財產分割的時候對方侵犯自己財產權的行為的實話,是不能要求重新分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