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下不允許
離婚(一)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
離婚。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
離婚。女方提出
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
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這樣規定是很有必要的,很多女性在此期間,往往是沒有工作或主動辭去工作的,如果男方這時提出
離婚,一方面肯定會給女性帶來較大的精神打擊,影響女性的身心健康及子女的發育,同時也會讓女方面臨嚴重的經濟危機,這會加大女性的壓力。但是,在此期間,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或者如果女方提出
離婚的,不在此限。(二)判決不準
離婚和調解和好的
離婚案件,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
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
起訴的,不予受理。有些夫妻是在一時沖動下提出的,所以經過法院審查后發現雙方感情并未破裂,雙方經過一個冷靜期,再慎重思考婚姻問題,規定六個月之內不能再
起訴實際上就是要給雙方這個考慮的時間,所以這期間不能提出
離婚是很自然的事情。(三)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
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我國法律在考慮到軍隊擔負的特殊任務和軍人職業特點,對軍人婚姻做了一些特殊的法律保護。此處所指的軍人主要指現役軍人,如果軍人本人同意或犯了重大的過錯,那么另一方還是可以要求
離婚的。(四)對精神病人、植物人等特殊群體的婚姻保護對于精神病人、植物人等
離婚問題,我國法律也規定了一些特殊保護。因一方患精神病對方要求
離婚的,處理時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有利于對患者的治療和生活上的安置。婚前隱瞞了病情,婚后經治不愈,應做好工作,準予
離婚。原來夫妻感情比較好,結婚多年,生育子女的,應指出夫妻間有互相扶助的義務,做好思想工作,以不離為宜。如確系久治不愈,事實證明夫妻關系已無法再維持下去的,經對方、親屬以及有關單位安排好病患者的生活、
醫療、監護等問題后,可準予
離婚。二、不能協議
離婚情形包括哪些如果有以下情況,當事人是不能通過婚姻登記處辦理協議
離婚手續的:(1)一方要求
離婚,而另一方不同意
離婚的,要求
離婚的一方就只有向法院
起訴要求
離婚。(2)一方當事人為精神病患者,被醫院確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只能由另一方向法院
起訴要求
離婚。(3)雙方要求
離婚,但是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不能達成協議的,當事人只能通過法院解決雙方的爭議,解除婚姻關系。(4)當事人根本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婚姻登記處是不受理
離婚申請的。1994年2月1日以前就存在的事實婚姻,只能到法院辦理
離婚手續,1994年2月1日以后,男女雙方在一起生活的
同居關系,可以自行解除,不需要到婚姻登記處或法院辦理解除手續,只是雙方有財產或子女撫養糾紛的,才可以向法院
起訴解決。(5)雙方是在外國或港、澳、臺地區登記結婚的,不論雙方能否達成協議,只能通過法院訴訟的方式
離婚。通常不允許夫妻
離婚的情況都是比較特殊的,包括在女方懷孕、哺乳期內,不允許男方
起訴離婚。而對于現役軍人的婚姻,若是非軍人一方想要
離婚的話,若未經過軍人一方的同意一般也是不允許
離婚的。當然,就算是協議
離婚,若不滿足規定的條件,自然也是不能
離婚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