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患關系一直以來都是社會矛盾的體現,不乏不信任甚至隨意指責醫生的病人,也存在沒有醫德的醫生。醫院里也不是永遠出錯的,發生的差錯小可能只是多扎幾針,大的可能關乎生命,那公民在遭遇
醫療差錯的時候該怎么辦呢。先來明確幾個名詞的含義,
醫療糾紛、
醫療差錯和
醫療事故,從字面上看,
醫療事故的程度是最重的,的確也是如此,因為醫務人員的錯誤導致患者遭受到直接的人身損害后果,輕至器官功能損傷,重至殘廢、死亡,《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把
醫療事故分為四個等級,這些都是屬于
醫療事故的范疇。而
醫療差錯比
醫療事故程度稍輕,未達到
醫療事故標準的過失都認定為
醫療差錯,也就是說醫務人員做出了過失但及時的彌補未對病人造成嚴重損害。舉個例子,一個醫生在手術期間沒有檢查
醫療工具,導致一塊紗布留在了患者體內,醫務人員在縫合前發現并取出,又或者是手術結束后才發現然后安排取出,不管時間長短,最后紗布被取出并沒有對患者的器官功能造成損害,即便過程中讓患者延長了治療時間,也不構成
醫療事故,只屬于
醫療差錯。如果醫務人員在取出紗布之前,紗布已經損傷了患者的器官功能,又或者是紗布殘留體內直接導致幾日后的患者死亡或者殘廢和器官功能損傷,則構成
醫療事故。而出現
醫療糾紛的情況遠比
醫療差錯要多,甚至有些時候
醫療糾紛并不是因為出現了醫務人員的過失,可能是患者的要求得不到滿足、患者不信任醫生的決定、患者想通過糾紛得到利益等等,
醫療糾紛出現的原因有很多,解決的方法也一樣。出現
醫療差錯的情況,是可以通過法律途徑尋求醫院賠償的。通過三個名詞的講解,我們也可以知道
醫療差錯是未達到標準事故的
醫療過失,在我國的《
醫療事故處理辦法》中,也只對
醫療事故的處理做出了規定,未規定
醫療差錯的處理方法,但是患者也是可以要求醫院進行賠償的。最高人民法院曾經發出指導,根據的是《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關于侵害公民身體需要賠償的條款,法院應該受理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
醫療糾紛案件,也就是患者向醫院要求賠償的案件。
醫療差錯也分為一般
醫療差錯和嚴重
醫療差錯,這樣的分類以是否有對病人的身體健康造成損害為標準。舉個例子,醫務人員錯誤把兩個床位需要注射的吊瓶放反了,最后沒有造成雙方身體健康損害,兩位患者都平安無事的,屬于一般
醫療差錯,造成兩位患者病情更嚴重的屬于嚴重
醫療差錯。涉及到
醫療差錯的案件,當事人能拿出認定醫院確實存在過失的證據就很重要,常見的證據是醫院的就診資料,包括病歷、就診單、檢驗單和繳費清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