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
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的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的共
同居住的行為。與此相關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的行為。那在司法實踐中,婚外
同居該怎樣認定呢?對此,我們整理了相關資料,馬上為您做詳細解答。
一、婚外
同居該怎樣認定
1、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己存在有效的婚姻關系。
這是構成重婚的前提條件。如果雙方之間均沒有婚姻關系的存在,是未婚、
離婚或喪偶的人,不能構成重婚。一方或雙方雖有婚姻關系,但其婚姻己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亦不能構成重婚。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必須經由法定程序認定。對于無效婚姻或可撤銷婚姻的當事人,在其婚姻未經法定程序宣告無效或撤銷之前,仍屬于有配偶的人,若與他人結婚,構成重婚。
2、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包括兩種形式:
一是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這為法律上的重婚;二是雖未經結婚登記,但又與他人以夫妻關系
同居生活,這為事實上的重婚。現實生活中基本上是事實上的重婚為重婚的主要表現形式。
二、認定婚外
同居的標準是什么
同居需要滿足三個條件,才能構成婚外
同居的情況:1、有配偶;2、不以夫妻名義;3、持續、穩定的共
同居住。在這里需要說明的是,在民法上,2001年之后,法律不認可事實婚姻。也就是說對于沒有領取結婚證,但是有配偶的,屬于
同居關系,法律不認可此時的婚姻狀態。因此。有配偶的一方如果又與他人存在婚外
同居關系的話,則這樣的行為是對自己配偶的不忠,嚴重的甚至有可能涉嫌構成重婚罪,此時就會依法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而要是配偶就對方有婚外
同居行為提起
離婚訴訟的話,同時還可以要求做出
離婚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