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無效能主張
違約賠償嗎實踐中,簽訂的
合同可能會因為不具有法定的要件,而導致無效。當然也有可能是因為一方當事人的
違約行為讓
合同無效。那么此時
合同無效能主張
違約賠償嗎?我們一起在下文中深入了解一下這個問題吧。
一、
合同無效能主張
違約賠償嗎
合同無效則不存在
違約。
合同無效與
違約責任是兩個完全不同的制度。因為
違約的前提是
合同有效,
違約指的是違反有效
合同所規定的義務所產生的責任后果,只有在
合同有效的情況下,才能夠存在
違約。
如果
合同是無效的話,這個
合同根本就不存在了,也就談不上
違約。
違約金是
違約責任形式,
合同無效,
違約條款作為從
合同也無效,所以不能判決承擔
違約責任。
二、
合同無效可賠償損失,但不是
違約金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也就是說,
合同無效的救濟方式就是返還原物、恢復原狀、賠償損失,不存在賠償
違約金。
三、無效
合同的損失賠償要件
(一)損失事實的存在。
所謂損失事實的存在,是指當事人確因
合同無效或被撤銷而遭受了損失。損失必須是實際發生且可以確定的,而不是當事人主觀臆斷和設想的。當事人一方要主張損失賠償,必須要證明損失事實的實際存在。因
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被撤銷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兩方面:一是在
合同訂立過程中當事人所受的損失。如一方欺騙他人,聲稱預出售某屋,實際上并無該屋。相對人出于對其的信賴,為了訂約購買該屋而支付了各種費用,蒙受了極大的損失。該
合同因欺詐而宣告無效,相對人在訂約中蒙受的損失即是在
合同訂立中所受的損失。二是
合同在履行中當事人所受的損失。例如在前例中,買賣雙方訂立
合同以后,買受人為了籌款購買該屋而被迫出售自己的房屋或其他財產,遭受多種損失。這種損失是為履行
合同而花費的,因此屬于履行
合同所受的損失。如果
合同被撤銷,則受害的一方有權要求損失賠償。一般來說,訂約中的損失與履約中的損失是密切聯系在一起。如果
合同并未履行,則可能只存在訂約中的損失,不存在履約中的損失。在審判實踐中,常常是只要有過錯的一方賠償對方因履行無效或可撤銷的
合同而遭受的損失,就不要求其賠償訂約中的損失,這顯然不利于充分保護受害人的利益和制裁不法行為。因而,這種做法是不妥當的。
(二)賠償義務人具有過錯。
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由此可見,損失賠償的重要要件是賠償義務人具有過錯。過錯的表現形式有多種,例如違反了現行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采取欺詐、脅迫等方法迫使對方與自己訂立
合同等。在確定
合同當事人的過錯時要區分以下三種情況:首先,如果是雙方都有過錯,應適用過錯相抵原則,即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來確定其相應的賠償責任。例如一方是故意而另一方僅為過失,則故意一方的責任大于過失一方的責任。如果過錯相當且損失大體相同,可以由雙方各自承擔自己的損失。其次,屬于單方有過錯的,有過錯的一方除應承擔違法的后果以外,還應當對無過錯一方承擔責任。例如,一方因對
合同內容有重大誤解而錯誤交付某物給對方。對方對此并不知情情況下,在該
合同被撤銷以后,有重大誤解的一方因自己的過錯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如返還財產的損失等)應負賠償責任。最后,如果當事人一方或雙方故意訂立違法或違反公序良俗的
合同而給自己造成財產損失的,應由自己承擔損失。在雙方故意違法的情況下,即使雙方遭受了損失,任何一方也不得請求對方賠償損失。只有這樣,才能充分體現民事責任對故意違法行為的制裁。
(三)過錯行為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
所謂因果關系是指一方或雙方的過錯與另一方或雙方遭受損失之間的前因后果聯系。如果不存在因果聯系,則即使一方具有過錯,也不能賠償另一方的損失。例如一方違反現行法律規定出售某項財產給對方,另一方接受貨物后因保管不善使貨物遭受毀損,盡管該
合同被確認無效,但另一方蒙受的損失是因其自身保管不善造成的,而非
合同無效所致,因此受害人的損失與對方的過錯之間沒有因果關系。因果關系的判斷,在認定賠償范圍方面也具有一定的意義。也就是說,如果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難以確定雙方各自所承擔的責任,就可以根據雙方的過錯行為在造成損失方面所起的不同作用來決定各自應負的責任。
分析上文可知,若
合同無效的話則一般是不存在
違約情況的,那么
合同無效能主張
違約賠償的說法就不成立。不過,在
合同被認定為無效之后,要是確實因為一方原因導致的話,則此時另一方可以要求進行想要的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