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離婚訴訟中當事人有哪些權利義務
訴訟
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就是否
離婚或者財產的分割、債務的分擔、子女的撫養等問題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而向人民法院
起訴,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后,通過調解或判決解除婚姻關系的一種
離婚制度。
離婚案件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
離婚案件當事人在訴訟中享有的權利和履行的義務有哪些?
離婚訴訟是民事訴訟的一種,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
離婚案件當事人享有下列權利:
1、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
2、有委托代理人代為訴訟的權利。
3、有申請案件承辦人及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員回避的權利。
4、有提供證據的權利。
5、有辯論的權利。
6、有申請法院調解的權利。
7、對法院的判決不服有提起
上訴和申訴的權利。
8、有自行和解的權利。
9、有查閱庭審材料的權利。
10、有復制庭審材料和法律文書的權利。
11、有就有關事項要求重新鑒定、調查和勘驗的權利。
12、原告有提出撤銷,變更和放棄訴訟請求的權利。
13、被告有承認、反駁原告訴訟請求的權利。
14、被告人有要求法院送達
起訴狀和進行答辯的權利。
15、勝訴一方有申請
執行的權利。
二、
起訴離婚當事人必須出庭嗎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
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離婚訴訟,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應當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作出判決。”
離婚是夫妻雙方依法解除婚姻關系的行為,它將導致當事人雙方身份關系的變更,所以離與不離都要當事人親自表態才行。而且調解是
離婚訴訟中的必經程序,“調”后是否能“解”也必須當事人親口說了才算數。正因為如此,
離婚案件審理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必須親自到庭。
離婚案件中的當事人主要就是夫妻雙方,但是在被告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情況下,一般是由其法定代理人出庭的,這個時候被告一方可以不用出庭。但若是原告方的話,則在開庭的過程中就不能以自己已經委托了專門的律師為由,而拒絕出庭參加庭審,這樣可能會導致案件被撤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