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路
交通事故構成要件是什么?
1、事故當事人的違章行為。
事故當事人的違章行為造成
交通事故的應負
交通事故責任,沒有違章行為的當事人不負事故責任
2、發生
交通事故,造成了損害事實。
損害他人健康的客觀存在是構成侵權損害民事責任的前提。如果沒有造成損害,或者某種行為可能會導致
交通事故的發生,并沒有成為客觀事實,就談上
交通事故責任。
3、交通違章行為與
交通事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所謂因果關系,是指
交通事故中,客觀存在著一種內在的必然聯系。如果違章行為與這起
交通事故的發生之間存在著因果關系。違章行為與
交通事故之間存在的因果關系是認定
交通事故責任的一個重要條件。
4、
交通事故當事人主觀上的過錯、過失。
交通事故的發生都是因
交通事故當事人心理上存在著過失,即當事人對發生
交通事故應預見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知道違章行為可能引起
交通事故卻輕信能夠避免。如果當事人存在著故意造成的不屬于
交通事故的范疇。
二、道路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流程是怎樣的?
1、
交通事故發生后,當事人應當立即撥打122報警電話,請交警到達現場。
2、交警到達現場后進行現場處置、現場調查,如果肇事者逃逸的,未查獲者,自查獲之日起10日內,由公安機關出具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查獲的,由當事人書面申請,10日內由公安機關出具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3、交警到達現場后進行現場處置、現場調查,如果肇事者未逃逸的,不需要檢驗、鑒定的,10日內由公安機關出具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需要鑒定的,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3日內檢驗、鑒定,檢驗、鑒定應當在20日內完成,檢驗、鑒定超過時限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且最長不超過60日。由交通管理部門將結論交給當事人。
4、當事人對交通管理部門的結論服從的,由公安機關出具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當事人不服從交通管理部門的結論的,3日內申請重新鑒定,由公安機關出具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如果當事人還不服,則3日內申請復核,上一級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要么維持原決定,要么責令重新調查、認定,由原辦案單位在10日內出具新認定書。
如今是道路
交通事故的多發階段,隨著機動車幾乎已經成為了人手一輛的最基本的代步工具,預防道路
交通事故的發生已經成為了社會各界高度關注的問題。有少部分的道路
交通事故是因為不可抗拒的天氣原因,絕大多數的道路
交通事故都是人們自以為無足輕重的違章行為導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