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離婚后重新爭取
撫養權的條件是什么?
《關于審理
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意見》第16條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
撫養權,有下列條件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行為的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響的。
3、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隨另一方生活。
4、有其它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根據以上規定,只要具有上述任意一個條件,即可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
撫養權。
二、如何爭取孩子
撫養權?
(一)證明自己更適合撫養子女
1、自己工資收入、教育程度優于對方的,可收集工資表、納稅證明、學位證書等證據;
2、子女隨自己生活時間較長,或者由自己的父母照顧更多的,可以由居委會開具證明、鄰居提供證人證言等予以證明;
3、自己居住環境優良、就學條件便利的,可提供相關證明;
4、自己的父母愿意幫助帶孩子的,可收集父母的身體情況、自愿帶孩子的意愿等相關證據;
5、自己工作表現、思想品質的單位證明;
6、子女在兩周歲以下的,女方可以提供子女的出生證明;
7、能夠證明自身條件有利于子女成長的其他證據。
(二)證明對方不適合撫養子女
對方有以下情況,不利于子女成長的,可以收集相關證據予以證明:
1、對方有
婚外情的;
2、對方有不良嗜好,如賭博、酗酒等惡習的;
3、對方有惡性傳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響孩子成長的;
4、對方長期在外不回家,不盡撫養義務的;
5、能夠證明對方不適合撫養子女的其他證據。
(三)其他
1、子女十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做好孩子的思想工作,爭取孩子選擇與自己生活;
2、自己不能生育或者再次生育的幾率較小,可提供相關
醫療單據;
3、自己無子女,對方有其他子女的證據。
重新爭取
撫養權就意味著要對孩子
撫養權進行變更的,當初失去孩子
撫養權的這一方,不能沒有正當的理由就直接
起訴要求變更
撫養權,就算法院受理了,原告也有可能會承擔敗訴的結果。除非有滿足以上任何一點才行,在正常情況下想要變更
撫養權的只能是跟當事人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