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
拘留期間可以
取保候審嗎刑事訴訟中的
取保候審,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以保證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方法。
拘留期間可以
取保候審嗎?滿足一定的條件就可以。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0條、第51條、第60條及其他有關規定,
取保候審的條件為: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刑較輕,沒有必要
逮捕,但有可能逃避偵查、
起訴和審判及其他妨礙訴訟順利進行的,應當采用
取保候審。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
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行較重,但在采取
取保候審時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且沒有
逮捕必要時,應當采用
取保候審。3.應當
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不宜羈押的,諸如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
取保候審。4.依法應當
逮捕,但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的。具有此種情形,在
逮捕前發現的,就不能決定
逮捕;在
逮捕后發現的,則應變更強制措施,改用
取保候審方法。5.對已被依法
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經過訊問、審查,認為需要
逮捕但證據不足的。這是指就被
拘留人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缺乏證明其有犯罪事實的足夠證據,在
拘留的法定期限內不能收集到相應證據,而需繼續收集證據的情形。大道的6.已被
逮捕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偵查、
起訴、一審、二審的辦案期限內不能結案,采用
取保候審方法沒有社會危險性的。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37條第7項的規定,對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浦的犯罪嫌疑人,可以
取保候審。根據公安部《規定》第63條第5、7項的規定,對提請
逮捕后,檢察院機關不批準
逮捕,需要復議、復核的,移交
起訴后,檢察機關決定不
起訴,需要復議、復核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
取保候審。公安部《規定》第64條規定:對累犯、犯罪集團的主犯,以自傷、自殘辦法逃避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嚴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
取保候審。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38條規定,對于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
取保候審。二、
取保候審注意什么一是對具有下列情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則應作出禁止性規定,一般情況下不得
取保候審:(1)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10年以上刑罰的;(2)累犯、慣犯或同類前科的重犯;(3)流竄作案的;(4)曾被
取保候審而有逃避或其他妨礙刑事訴訟行為的;(5)可能對被害人、證人、鑒定人及其近親屬的人身或財產進行侵害的;(6)可能逃跑、自殺或者進行其他犯罪活動的;(7)一人犯有數罪的;(8)住址或者身份不明的;(9)其他有礙偵查、
起訴、審判情況的。二是辦理
取保候審,必須與刑訴法第65條、第74條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第37條、第38條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第63條、第66條結合起來使用。具體可按下列許可性規定辦理:(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而有逃避偵查、
起訴、審判嫌疑;(2)可能判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不予
逮捕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3)應當
逮捕患有嚴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4)對被的人,需要
逮捕而證據尚不符合
逮捕條件的;(5)已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在法定的偵查、
起訴、審判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查證、審查的;(6)已提出
上訴的共同犯罪中的被告人,有的在一審宣判羈押已達到或超過判刑期的;(7)持有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證件,可能出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
逮捕的。刑事
拘留和
取保候審其實都是屬于刑事強制措施中的一種,但具體的作用不同。其中,在被刑事
拘留期間,嫌疑人、被告人自身或者其近親屬、委托的代理人其實都是有權向司法機關申請
取保候審的。當然最終能否得到批準,還要看實際情況是否符合
取保候審的條件規定。所以,在申請取保之后也不見得一定會獲得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