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請求
管轄是怎么確定的?
(1) 按照案件級別
管轄的規定確定訴訟受理的法院,根據案件標的額、影響、復雜程度來確定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受案范圍。一般而言,由于我國基層法院設在縣一級行政區,因此,大量的案件由縣級法院受理。
(2) 按照地域
管轄的規定確定訴訟受理的法院。地域
管轄通常是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則,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轄,但在特定情況下,也可適用“被告就原告”的原則。
(3) 按照特殊地域
管轄的規定確定訴訟受理的法院。特殊地域
管轄主要適用于經濟
合同糾紛,
保險合同糾紛,
票據糾紛,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
合同糾紛,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等。
(4) 按照專屬
管轄的規定確定訴訟受理的法院。具體規定是:
①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轄;
②因繼承
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
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轄;
③因港口作業發生糾紛引起的訴訟,專屬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轄。
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基于
管轄權而產生,是對民事案件審判權的一種“恒定”,法院對于沒有
管轄權的民事案件無權審理。法定
管轄又可分為級別
管轄和地域
管轄;裁定
管轄又分為移送
管轄和指定
管轄。
管轄實際上是著眼于法院與當事人或訴訟標的、訴訟標的物或法律事實的隸屬關系來確定的:從法院方面說,審理案件是它的職權,它應當有權審理發生在它轄區內的案件,在當事人的所在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等位于某一法院轄區內時,該法院應當有權審理。
從當事人方面說,則由于住所、訴訟標的物等處于某一法院轄區內而與該法院產生一種隸屬關系,一旦發生訴訟,就應當服從該法院的
管轄。
專門法院的
管轄
我國除設立地方法院外,還設有軍事法院、
海事法院、鐵路運輸法院等專門法院。這些專門法院也受理一定范圍的民事糾紛。它們的
管轄范圍是:
軍事法院
當事人雙方均是軍隊內部單位的經濟糾紛案件,由軍事法院
管轄。但僅有一方當事人是軍隊內部單位的民事案件,應由有
管轄權的地方法院受理。
海事法院
我國
海事法院受理當事人因
海事侵權糾紛、海商
合同糾紛(包括海上運輸
合同、海船租用
合同、海上保賠
合同、海船船員勞務
合同等)一及法律規定的其他
海事糾紛提起的訴訟。
鐵路運輸法院
我國鐵路法院的
管轄范圍主要包括:
(1)鐵路運輸
合同糾紛;
(2)代辦托運、包裝整理、倉儲保管、接取送達等鐵路運輸延伸服務
合同糾紛;
(3)鐵路系統內部的經濟糾紛案件;
(4)對鐵路造成損害的侵權糾紛案件。
裁定
管轄
《民事訴訟法》中的裁定
管轄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當事人(被告)對
管轄提出異議,經人民法院審查,如果異議成立裁定將案件移送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如果異議不成立,則裁定駁回。
綜合上面所說的,民事訴訟一般都是分了區域的,就是為了讓公民之間的糾紛可以得到更好的解決,所以, 在發生不能解決的事情之后一定要多咨詢一下當地的法院是否可以
管轄,這樣才不會浪費自己的時間,每個案件都有規定的法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