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保密與勞動
合同的區別有哪些
保密約定既可以以保密條款的形式寫入勞動
合同,也可以單獨訂立一份保密協議。在保密條款的形式下,保密約定是勞動
合同的一部分,在保密協議的形式下,保密協議與勞動
合同是什么關系,我們認為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來看:
1.保密
合同具有從屬性,保密
合同與勞動
合同是主
合同與從
合同的關系;勞動
合同是主
合同,沒有勞動
合同,不建立勞動關系,也就不可能產生保密義務,當然也就不存在保密
合同。保密只是勞動關系的一項內容。
2.保密
合同具有獨立性,一般來說,從
合同的效力是隨著主
合同效力的變化而變化的,主
合同無效,從
合同當然無效 ,主
合同變更,從
合同亦應做相應變更。但是保密
合同卻不同。勞動
合同的無效和變更,并不影響保密
合同的效力。這一點對于保密條款也同樣適用。
如保密約定采取了保密協議的形式,用人單位可以只與那些可能接觸到商業秘密的員工簽保密
合同。如用人單位把要求員工保守商業秘密的約定寫在勞動
合同里,成為勞動
合同中的一個條款,則用人單位的全體員工都會簽署帶有這一條款的勞動
合同。當然如果用人單位還可能把保密事項寫進員工手冊或集體
合同中,成為一項規章制度或一項具有更高效力的約定。
保密
合同是指用人單位為防止本單位商業秘密的泄露和不正當競爭,利用勞動
合同條款或獨立的契約形式,采用支付補償的方式,與掌握本單位重要商業秘密的員工約定,在終止或解除勞動
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再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到有競爭關系的其他單位從事相同職業或自行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的
合同。
保密
合同的運用會有不小的麻煩,因此自己需要積極的關注有關的細節處理,否則有關的當事人就會混淆其中的法律約束,因此自需要多加注意其中的實操技巧,如果存在疑問可以進行一定的咨詢,只要自己可以按照有關的規定進行處理就可以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