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
合同要式
合同兩者的關系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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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我們生活中常見的
合同類型之一,關于委托
合同有很多不同的情形,有許多需要進行委托
合同制定和簽訂的朋友們在詢問:委托
合同要式
合同兩者的關系是怎樣的?因為了解該問題有助于解決委托
合同的成立的問題。因此,下面將就該問題從委托
合同的法律特征入手向各位作具體的介紹。
委托
合同的法律特征
(一)委托
合同是建立在委托人與受托人相互信任基礎上的
委托人之所以選定受托人為自己處理事務,是以他對受托人的辦事能力和信譽的了解、信任為基礎的;而受托人之所以接受委托,也是出于愿意為委托人服務,能夠完成委托事務的自信,這也是其基于對委托人的了解和信任。因此,委托
合同只能發生在雙方相互信任的特定人之間。沒有當事人雙方相互的信任和自愿,委托
合同關系就不能建立,即使建立了
合同關系也難以鞏固。因此,在委托
合同中,受托人應當親自處理受托的事務,不經委托人的同意,不能轉托他人處理受托的事務。同時,在委托
合同建立后,如果任何一方對他方產生了不信任,都可以隨時終止委托
合同。
(二)委托
合同的標的是處理委托事務
委托
合同是提供勞務類
合同,其標的是為勞務,這種勞務體現為委托人為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關于委托事務的范圍,《
合同法》并沒有將委托事務限于法律行為,因而解釋上應不限于法律行為。但是,應當指出,委托事務的范圍也并不是沒有任何限制的,委托事務必須是委托人有權實施的,且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社會公德的行為。
(三)委托
合同一般是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義和費用處理委托事務
受托人處理事務,除經濟法律另有規定外,不是以自己的名義和費用,而是以委托人的名義和費用進行的。因此,委托
合同的受托人處理受托事務的后果,直接歸受托人承受。這是委托
合同與行紀
合同、承攬
合同、居間
合同等類似
合同的重要區別。在有些情況下,受托人也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為民事法律行為。《
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規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托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
合同,第三人在訂立
合同時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
合同直接約束委托人和第三人,但有確切證據證明該
合同只約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條規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
合同時,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與委托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對委托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權利,但第三人與受托人訂立
合同時如果知道該委托人就不會訂立
合同的除外。”“受托人因委托人的原因對第三人不履行義務,受托人應當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因此可
以選擇受托人或者委托人作為相對人主張其權利,但第三人不得變更選定的相對人。”“委托人行使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權利的,第三人可以向委托人主張其對受托人的抗辯。第三人選定委托人作為相對人的,委托人可以向第三人主張其對受托人的抗辯以及受托人對第三人的抗辯。”
(四)委托
合同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
委托
合同可以是有償
合同,也可以是無償
合同,委托
合同是否有償,由當事人雙方約定。如約定收取報酬,則為有償
合同。如法律沒有另外規定,當事人雙方又沒有約定給付受托人報酬的,則為無償
合同。
(五)委托
合同為諾成
合同、不要式
合同、雙務
合同
委托
合同自雙方達成一致的協議時即成立,不以物的交付或當事人實際履行行為作為
合同成立的要件。因此,委托
合同為諾成
合同。委托
合同為不要式
合同,
合同采用何種形式,由當事人雙方自行約定。委托
合同無論是否有償,均為雙務
合同。在無償的委托
合同中,委托人雖沒有支付報酬的義務,但其仍負有其他義務,如支付費用、接受委托事務的結果、賠償損失等,這些義務與受托人的義務是相對應的。通過上文的介紹,現在我們回頭來看開頭提出的問題:委托
合同要式
合同兩者的關系是怎樣的?我們已經能給出一個確切的答案,那就是委托
合同不是要式
合同,二者沒有包涵關系,因為委托
合同屬于諾成
合同,不以標的的交付作為相關
合同的成立要件,對此您一定要分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