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查
起訴階段應當
逮捕嗎?刑事案件不經過
逮捕是可以進入審查
起訴階段。
逮捕是刑事訴訟強制措施之一,不是必須的程序。刑事案件一般程序: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經過3個階段,即偵查階段、審查
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為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依法對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進行限制或者剝奪的各種強制性方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強制措施共有拘傳、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
拘留和
逮捕五種,
逮捕是其中的一種強制措施。例如有些犯罪嫌疑人符合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或因其自身原因需要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就可以不
逮捕。二、受理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偵查機關移送審查
起訴的案件,應當在7日內進行審查,審查的期限計入審查
起訴的期限。人民檢察院收到偵查機關的
起訴意見書后,應當指定檢察人員審查案件是否屬于本院
管轄,
起訴意見書以及案卷材料是否齊備,案卷裝訂、移送是否符合有關規定和要求,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是否單獨裝訂成卷,作為證據使用的實物是否隨案移送及移送的實物與物品清單是否相符,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及采取強制措施的情況。經過審查,對具備受理條件的,填寫受理審查
起訴登記表,對移送的
起訴意見書及其他材料不符合有關規定和要求或者有遺漏的,應當要求偵查機關按照要求制作后移送或者在3日內補送。對于犯罪嫌疑人在逃的,應當要求偵查機關采取措施保證在逃的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另案移送審查
起訴,對在案的犯罪嫌疑人的審查
起訴應當照常進行。人民檢察院審查
起訴部門受理本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
起訴的案件,應當按照上述程序辦理。人民檢察院受理同級偵查機關移送審查
起訴的案件,經審查認為屬于上級人民法院
管轄的第一審案件時,應當寫出審查報告,連同案卷材料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同時通知移送
起訴的偵查機關;認為屬于同級其他人民法院
管轄的第一審案件時,應當寫出審查報告,連同案卷材料移送有
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或者報送共同的上級人民檢察院指定
管轄,同時通知移送審查
起訴的偵查機關。上級人民檢察院受理同級偵查機關移送審查
起訴的案件,認為屬于下級人民法院
管轄時,可以直接交由下級人民檢察院審查,由下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同時通知移送審查
起訴的偵查機關。一人犯數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審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一罪屬于上級人民檢察院
管轄的,全案由上級人民檢察院審查
起訴。如果犯罪嫌疑人做出了違法行為后,公安機關也是會對犯罪行為進行立案調查,當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充分掌握后,也是可以向檢察院提出
逮捕申請,在提出
逮捕申請時也是需要將相關的證據和材料提交至檢察院,如果檢察院審批通過后,公安機關即可進行
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