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權人申請財產
保全有什么法律風險?
債權人申請財產
保全的法律風險有:超范圍申請財產
保全,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而引
起訴訟;訴訟前采取
保全措施后未在法定期間
起訴,導致財產
保全解除,甚至引發被申請人以申請人對其造成損失為由要求賠償的訴訟;申請采取的財產
保全措施不當,未能有效控制所
保全的財產,致使判決后無法
執行等等。
二、具體情況
(一)超范圍申請財產
保全,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失而引
起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規定,財產
保全僅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第105條規定,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
保全所遭受的損失。在實踐中,債權人超范圍申請財產
保全,主要有兩種情況:
1、對債務人的財產,超范圍申請財產
保全,損害了債務人的合法權益;
2、對不屬于債務人的財產,錯誤申請財產
保全,損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二)訴訟前采取
保全措施后未在法定期間
起訴,導致財產
保全解除,甚至引發被申請人以申請人對其造成損失為由要求賠償的訴訟。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
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
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
保全。實踐中,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采取訴訟前的財產
保全措施,
保全債務人的財產后,債務人可能以還款為由,要求債權人不
起訴,在人民法院解除財產
保全措施后立即轉移財產逃債,導致債權人的債權落空;債務人也可能以愿意還款為由與債權人協商,誘使債權人對其不
起訴,過后反而以債權人采取訴訟前的財產
保全不當對其造成損害為由,
起訴債權人賠償損失。
(三)申請采取的財產
保全措施不當,未能有效控制所
保全的財產,致使判決后無法
執行。
比如,對季節性商品,鮮活、易腐爛變質以及其他不宜長期保存的物品,債權人不及時要求債務人處理、保存價款,或者不及時申請人民法院處理、變賣,保存價款。又比如,對異地被
保全財產,應該采取異地扣押措施的,而僅采取就地查封措施,致使
保全財產失控,被債務人非法轉移等。
(四)人民法院在實施財產
保全強制措施時,相關手續不完備,致使財產
保全形同虛設。
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
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41條規定,對動產的查封,應當采取加貼封條的方式。不便加貼封條的,應當張貼公告。對有產權證照的動產或不動產的查封,應當向有關管理機關發出協助
執行通知書,要求其不得辦理查封財產的轉移過戶手續。但在司法實踐中,辦案法官素質可能參差不齊,若責任意識不強,不嚴格按照法定程序辦理相關法定手續,債務人就可能借機規避法律、私自轉移查封財產,第三人甚至以其為善意為由對抗
執行,使得被轉移財產難以追回。又如,在
保全時,辦案法官因各種原因,對查封物品沒有登記造冊或清單不詳,查封物品不明確,
執行中處理查封物品時就很容易造成各方分歧,
執行起來就無所適從等。
申請財產
保全的目的在于對財產進行合法的凍結,避免不法分子利用非法手段私自轉移共同財產。需要注意的是,司法機關一般不會主動對當事人的財產進行財產
保全,只有在當事人提供了相關司法證據的前提下,并向司法機關申請進行財產
保全的情況下,司法機關才會視情做出財產
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