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捕就說明犯罪可能性很大了嗎?
是的,批準
逮捕,是指人民檢察院同意公安機關
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請求。公安機關在偵查中認為需要
逮捕犯罪嫌疑人時, 應當制作提請批準
逮捕書,連同案件材料和證據一并報送人民檢察院審査批準。人民檢察院審査后,認為主要犯罪事實已經查清,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采取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
逮捕必要的,應當批準
逮捕。 [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
“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包括了三方面的含義,一是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二是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三是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行為的證據已經查證屬實。犯罪事實可以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數個犯罪行為中的一個。
在刑事訴訟中,在不同的訴訟階段,由于所要解決的問題不同,對犯罪事實的要求也不同。在偵查階段考慮是否采取
逮捕措施時,所要解決的問題是是否應該采取
逮捕措施以保障刑事訴訟的順利進 行,所以采取
逮捕措施的條件只要求兩個最基本的內容:發生犯罪行為——解決了適用
逮捕措施的客觀基礎問題;是犯罪嫌疑人所為 ——解決了
逮捕措施的適用對象問題。至于其他與定罪
量刑有關的內容,在適用
逮捕措施時不必證明。這里的“犯罪事實”既可以是單一犯罪行為的事實,也可以是數個犯罪行為中任何一個犯罪行為的事實。
《刑事訴訟法》第65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
拘留的人,需要
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可以
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第133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被
拘留的人,需要
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可以
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這些詳盡的規定表明
逮捕犯罪嫌疑人,從證據的量上講要求“充足”,否則便不符合
逮捕條件。
(2)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這是
逮捕在犯罪嚴重程度方面的要求。《刑事訴訟法》之所以把“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規定為
逮捕的條件之一,是根據罪刑相當原則提出的。如果被
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逮捕的羈押期限要折抵刑期;但如果犯罪嫌疑人不可能被判處徒刑以上刑罰,在刑事訴訟中 便沒必要把他
逮捕羈押起來。雖然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但如果根據這種犯罪事實只可能對犯罪嫌疑人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則仍然不能對犯罪嫌疑人予以
逮捕。
“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而不是肯定判處徒刑以上刑罰。如何判斷是否可能判處以上刑罰,主要根據有證據證明的犯罪事實。實踐中,如果根據當時有證 據證明的犯罪事實判斷可能對犯罪嫌疑人要判處徒刑以上刑罰,但人民法院審判時綜合考慮其他
量刑因素,判處被告人徒刑以下刑罰的,不能認為是錯捕。
(3)采取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
逮捕必要的
二、批捕后的程序
檢察院批捕后,公安機關繼續刑事偵查。
1、對犯罪嫌疑人
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2、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并且寫出
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3、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
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4、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
起訴期限。
5、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
起訴決定,按照審判
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6、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雖然批捕說明已經涉嫌違反了刑法,但是人民檢察院的批捕也尚且不能對犯罪嫌疑人完成最終的定罪,定罪是由人民法院來決定的。極少數很復雜的刑事案件當中,犯罪嫌疑人被人民檢察院批捕之后,而后經過刑事法庭的審判認為當事人無罪的案例也是存在著的,不過,這幾乎不可能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