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離婚后財產損害賠償糾紛
管轄法院是哪里?
離婚后財產損害賠償糾紛要區分不動產和動產確定
管轄。不動產的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應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專屬
管轄。動產的損害賠償糾紛,適用一般地域
管轄,一般由造成動產損毀的侵權行為實施地或者被告的住所地或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轄。當一方到沒有
管轄權的法院
起訴后,另一方可以提出
管轄權異議。
在登記
離婚后或者判決
離婚、調解
離婚后當事人才提出損害賠償之訴,則無法適用“
離婚糾紛”這一案由。基于以上考慮,在“
離婚糾紛”案由之外將“
離婚后損害責任糾紛”確定為獨立的第三級案由。
根據《婚姻法》第46條賦予
離婚糾紛中的無過錯當事人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該請求權可以在提起
離婚訴訟時主張,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判決
離婚、調解
離婚后的特定期限內提出,或者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
離婚登記手續后的特定期限內提出,對此,最髙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已經作出明確規定。
二、
離婚后損害賠償的范圍是什么?
1、物質損害賠償
物質損害賠償一般應以無過錯方在
離婚之前遭受財產上的損害而提起賠償請求。
離婚后的物質損害賠償,以實際損失為限,以支付賠償金等方式承擔,因
離婚而受到的財產期待權損失除外。
2、精神損害賠償
精神損害賠償是在夫妻一方重大過錯致使婚姻關系破裂的,無過錯方以
離婚后提起要求過錯方賠償損害。根據《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外,還可根據無過錯方的請求,判令賠償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撫慰金的具體數額可結合多種因素酌定。
綜上所述,夫妻
離婚后,如果是因為一方有重婚或者家庭暴力行為的,受害一方可以主張損害賠償。雙方因為財產賠償發生糾紛的,可以向法院
起訴解決。確定
管轄地在民事訴訟中比較重要,可以到被告所在地法院,如果涉及不動產,則到不動產所在地
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