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查
起訴期間近親屬能看嗎?
答案是可以的。
在公安機關偵查階段基本不準會見,即使是律師輕易也不讓會見;若是到檢察審查
起訴或法院審理階段后,可以申請會見。
二、律師的權利
到了審查
起訴階段,辯護律師的權力突然增大了許多。他不再是一位咨詢者,而是成了一名訴訟的參與者了,這些權力主要包括:
1、辯護律師有權閱卷。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
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訴訟文書包括立案決定書、
拘留證、批準
逮捕決定書、
逮捕決定書,
逮捕證,搜查證、
起訴意見書等為立案、采取強制措施和偵查措施以及提請審查
起訴而制作的程序性文書。
技術性鑒定材料包括法醫鑒定、司法精神病鑒定,物證技術鑒定等由有鑒定資格的人員對人身、物品及其他有關證據材料進行鑒定所形成的記載鑒定情況和鑒定結論的文書。
2、有權與犯罪嫌疑人進行會見。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持本人的律師執業證、授權委托書、律師事務所介紹信,會見的時間、次數不限。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檢察機關不派員在場。辯護律師會見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在監視居住的場所進行,會見其他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其住所、單位或者律師事務所進行。
3、辯護律師有權調查取證。公訴案件自移送
起訴之日起,辯護律師提出申請,要求向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的,應以書面形式并說明申請理由。辯護律師提出上述申請的,主訴檢察官辦公室應當征求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的意見,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書面答復申請人。根據辯護律師的申請,收集、調取證據的,可以通知辯護律師到場,或者將收集、調取證據的結果及時告知辯護律師。
4、辯護律師有權依法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辯護意見。
5、辯護律師有權根據案情向檢察機關申請
取保候審。辯護律師認為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強制措施已超過法定期限,有權要求解除或者變更強制措施。
如果公民在日常生活中做出了任何的違法行為后,都將會受到司法部門的制裁和處罰,那么公安機關也會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以及造成的后果來確定處罰的力度,如果已經充分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后,也是可以申請將犯罪嫌疑人進行
逮捕,同時當事人也是可以聘請律師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