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改名后勞動
合同還是以前章合法嗎?
公司改名后勞動
合同還是以前章是合法的,根據法律規定,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化不會影響勞動關系的存續,這是指實體上不會發生變化,原勞動
合同繼續有效。但是,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地、營業地等畢竟屬于勞動
合同的必備條款,既然這些元素發生變化,在形式上,還是應該就勞動
合同這些條款進行變更。
二、 法律依據
依據《勞動
合同法》第35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員工就單位名稱或法定代表人等客觀事實的變化進行協商,達成一致時變更勞動
合同的相關內容。一些地方性的勞動
合同管理規定也對此做出明確要求,如《北京市勞動
合同規定》第27條規定,用人單位發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況,原勞動
合同繼續有效,勞動
合同由繼承權利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用人單位變更名稱的,應當變更勞動
合同的用人單位名稱。要說明的是,“應當”在法律條文中一般有強制之意。
從法律概念上講,用人單位的名稱只是代表一個用人單位的稱謂符號,用人單位的名稱變更,也只是這一稱謂符號發生了變化,而用人單位這一實體組織及其內部機構、人員并沒有任何變動,更不會導致原公司消亡,只是以另外一個名稱繼續存在。既然主體尚在,自然不應改變原勞動
合同雙方主體的權利義務。根據《勞動
合同法》第33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
合同的履行。因此,該房地產公司不應以公司名稱、法定代表人變更為由解除包括胡女士在內的所有員工的勞動
合同,必須繼續履行勞動
合同。
在司法實踐中,常常會遇到公司或者企業主體發生變化導致名稱變更的情況下,勞動者認為隨著公司的名稱變化,那么之前簽訂的勞動
合同是否有有效的問題。在法律上,勞動
合同仍然是有效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單位以此與勞動者重新簽訂勞動
合同也是可以的,但是
合同時間應當延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