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簽勞動
合同員工那份單位必須要給員工嗎?簽勞動
合同員工那份單位必須要給員工,同時用人單位自己留存一份。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
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
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
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二、勞動
合同應具備哪些內容(一)勞動
合同的條款包括必備條款和約定條款兩部分,勞動
合同的八條必備條款:1、勞動
合同期限。是指雙方當事人所訂立的勞動
合同起始和終止時間,也是勞動關系具有法律效力的時間;2、工作內容和工作時間。工作內容主要包括勞動者從事勞動的工種和崗位,應完成的生產(工作)任務等內容,工作時間主要是指勞動者為用人單位進行勞動的時間,包括工時制度和休息休假等;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包括勞動安全衛生的設施、設備及防護措施,女工和未成年人的特殊保護,以及為勞動者提供的保證生產(工作)任務順利進行的各種物質條件和生產(工作)環境;4、勞動報酬。是指勞動者勞動成果的返還和履行勞動
合同義務后應當享有的權利,包括勞動者的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等內容;5、社會
保險。是指國家通過強制
保險的方法,以保障勞動者基本生活需求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包括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為勞動者參加的社會
保險;6、勞動紀律。包括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勞動紀律等內容及其
執行程序;7、勞動
合同終止的條件。主要指勞動
合同期滿或者法定終止條件或當事人約定條件出現,勞動
合同的法律效力即行消滅,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8、違反勞動
合同的責任。是指當事人不履行勞動
合同或者不完全履行勞動
合同,所應承擔的相應法律責任。(二)勞動
合同除以上規定的必備條款外,勞動
合同當事人還可以通過協商訂立約定條款。雙方當事人可以就職業技能培訓、保守商業秘密等事項,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條款不能違背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的規定。在員工與單位簽訂勞動
合同時,一般是簽署一式兩份,一份是單位自行留存另一份需要給到員工進行保存,并且需要保證兩份
合同的內容是完全一致的,如果單位以任何形式的借口拖延或者不給勞動者
合同的,員工有權到勞動局申請仲裁解決該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