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交審查
起訴時間一般是多久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
起訴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人民檢察院審查
起訴的案件,改變
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
起訴期限。該條對審查
起訴的期限以及改變
管轄后審查
起訴期限的計算,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這一規定是長期審查
起訴經驗的總結,是符合準確、及時辦案要求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3款的規定:對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也要重新計算審查
起訴期限。以上規定的審查
起訴的期限是針對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來說的,實踐中對犯罪嫌疑人未被羈押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不受1個月至1個半月期限的限制,既可以在1個月至1個半月內完成,也可以超過這個期限,但是,必須貫徹迅速、及時原則,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審查。
此外,如果在審查
起訴過程中犯罪嫌疑人在逃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中止審查,并按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作出通緝的決定并通知公安機關
執行。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對在逃犯罪嫌疑人應當中止審查,對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審查
起訴應當照常進行。中止審查應當由審查
起訴部門負責人提出意見報請檢察長決定。中止審查的時間不計入審查
起訴的期限。
人民檢察院經過審查,應當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依法作出提起公訴或不
起訴的決定。
移送審查
起訴的條件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有關規定,偵查機關對于偵查終結的案件做出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
起訴決定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犯罪事實清楚;
(2)證據確實、充分;
(3)犯罪的性質和罪名認定正確;
(4)法律手續完備;
(5)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不管是批捕、
逮捕還是審查都是有法定的時間按期限的,如果案情基表發雜,可以申請延長,但是延長的時間也是有極限的,在規定時間之內,發現嫌疑人并沒有違法行為,需要進行立即釋放,并需要進行出具釋放證明,超過規定時間屬于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