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合同是非要式
合同嗎?內容有哪些 一、何為要式
合同及非要式
合同
根據(jù)
合同是否應以一定的形式為要件,可將
合同分為要式
合同和非要式
合同。
要式
合同:是指法律要求必須具備一定形式和手續(xù)的
合同,如房屋買賣
合同等。
非要式
合同:是指法律不要求必須具備一定形式和手續(xù)的
合同。
要式與非要式的區(qū)別,不在于有無某種形式或程序,而在于法律是否要求具備特定的形式或程序,法律是否允許當事人自愿選擇一定的形式并是否以一定的形式作為
合同成立或生效的要件。要式
合同,如果形式要件屬于成立要件,則當事人未根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采取一定的形式,
合同不能成立;如果形式要件屬生效要件,當事人不依法采用一定形式,則已成立的
合同不能生效。但非要式
合同可由當事人自由決定
合同形式,無論采取何種形式,均不影響
合同的成立與生效。一種
合同究竟是要式
合同還是非要式
合同,特定的形式要求是否是
合同成立或生效的條件,不是一個純粹的理論問題,而是各國的立法實踐問題。在
保險實務中,則關系到巨額
保險金是否賠償?shù)膯栴}。
二、
保險合同是非要式
合同嗎
1、對于
保險合同的形式,各國一般規(guī)定
保險合同為非要式
合同。在英美法系國家,雖然實踐中
保險合同的主要內容記載在
保險單上,但法律并沒有要求
保險合同采取這一特定形式。在大陸法系國家,一般也不要求
保險合同采取特定形式,而多從保護投保人和被
保險人利益出發(fā),規(guī)定
保險人應依其要求,提供有關
保險合同的文件即
保險單。因此可以認定在我國
保險合同為非要式
合同。
2、既為格式
合同,有無定位為要式
合同之必要?格式
合同又稱定型化
合同、標準化
合同條款,在法國稱為附合契約,德國法上則稱為一般交易條款。所謂格式化
合同,一般而言有兩種特征,即條款的內容由當事人一方所訂定,以便于與多數(shù)的相對人簽訂
合同。且格式化
合同之條款內容多以書面形式訂定。
保險合同為典型的格式化
合同,條款的內容包括
合同定義、保障內容及雙方應負之權利、義務,均由當事人之一方即
保險人事先確定。投保人只能決定是否投保及為何標的投保,而不能要求改變條款的內容。因此,其對何對象發(fā)生權利、義務創(chuàng)設、變更的效果,應依投保書之內容為準,而非以后所制作之
保險單。
3、就
保險合同之特質言,應以非要式
合同定位為宜。
保險合同保障的是因未來所發(fā)生的不可預料、不可抗力之風險,而造成之生命或財產的損失。因此,在雙方達成協(xié)議至發(fā)放
保險單或暫保單間的時間,風險亦是存在的,而有保障之需求,若必須待取得
保險相關憑證后,
合同才成立或生效,對投保人而言,將會產生
保險之空窗期,實非投保
保險之本意。
以上的分析,我們是否可以很明白,
保險合同被定為為非要式
合同的實質性原因。
保險合同是非要式
合同,主要在于
保險合同在實際實務中,可以由當事人自由決定,都不會影響其
合同的成立即生效。雙方達成的協(xié)議應該不是按照約定的形式再去保障,那這樣就不是
保險合同的實質意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