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離婚判決不服
撫養權判決可以
上訴嗎?
離婚判決不服
撫養權判決是可以
上訴的,司法機關應當受理。對于
離婚家庭的子女隨父方生活還是隨母方生活,可以由雙方在
離婚的時候協商決定。我國《婚姻法》第31條規定:“男女雙方自愿
離婚的,準予
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
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
離婚證。”雙方是協議
離婚,對子女問題的具體處理一般是應在
離婚協議書上寫明關于子女愿意隨哪方生活。
二、法律依據
我國《婚姻法》第36條第3款規定:“
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頒發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
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規定:“2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如果母親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另外,父母雙方協議2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有關子女
撫養權的分割問題在我國的相關法律中都有明確的規定,
離婚時男女雙方應當按照相關的規定和標準進行辦理。如果一方對
離婚判決中的
撫養權方面不服的,可以根據
上訴的相關規定和程序進行合法的申訴,司法機關應當予以受理,并進行認定,根據實際情況再次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