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向安置房算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前個人
房產,婚后
拆遷安置,補償安置房在等值范圍內原則上屬于個人財產。根據
拆遷條例產權換取的規(guī)定,新取得的安置房是對婚前
房產的補償,是前一物權的權利延伸;但對以夫妻共有財產購買的超過原等值的部分,原則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五條的規(guī)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后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因而,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還應區(qū)分是等值還是增值,要區(qū)分增值的具體情況,如果是使用夫妻共有財產使之增值,那么對該增值部分就應按共同共有處理。
二、司法解釋
所謂
拆遷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規(guī)劃、土地開發(fā)等原因進行
拆遷,而安置給被
拆遷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為其安置對象是特定的動遷安置戶,該類房屋的買賣除受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范之外,還受到當地政府相關的地方政策的約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
拆遷安置房一般需五年才能進行上市交易。安置房如果進行了產權登記并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是可以上市交易的,房屋權屬證書(
房產證)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合法權利并對房屋行占有、使用受益和處分的唯一合法憑證。依法登記的房屋權利受國家法律的保護。其它任何
房產證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不管是什么性質的房屋只有在取得
房產證后才可以進行二次交易,沒有取得
房產證是禁止上市交易的。
需要明確的是,定向安置房在法律上明確規(guī)定了不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主要原因是由于安置房的
房產屬性決定的。安置房是對
拆遷或者其它原因導致的對
房產產權的賠償,所以在財產屬性上應當是之前
房產的延續(xù),所以不應當作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來認定,具體的認定應當根據實際情況來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