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財產糾紛
離婚起訴狀還需要寫嗎?
可以不用寫;
登記
離婚,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即可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登記
離婚。協商一致的內容,應該體現在
離婚協議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離婚意思表示、
撫養權歸屬、撫養費給付、財產分割等。
訴訟
離婚,夫妻雙方不能協商一致,只能去法院
起訴離婚,由法院裁決是否準予
離婚,同時會裁決
撫養權歸屬、撫養費給付、財產分割、
債權債務歸屬等問題。
離婚的條件
“感情確已破裂”是實體性規定,是準予
離婚的法定條件。“調解無效”則是程序性規定,不能視為判決
離婚的法定條件。審理
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案件,許多是感情確已破裂的,從這個意義上來說,“調解無效”是“感情確已破裂”的一種反映。而有一些
離婚 離婚的形象圖 案件,雖然是“調解無效”,但并非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在調解工作中,往往存在著力與不力,深入與不深入等差別,直接影響著調解效果。多年的民事審判實踐說明,“調解無效”和“感情確已破裂”的含義不完全相同,“調解無效”并不都等于“感情確已破裂”。因此,不應當把“調解無效”作為認定“感情確已破裂”的根據。在審判實踐中,既不要把“感情確已破裂”與“調解無效”完全等同起來。也不要把“調解無效”簡單地作“感情確已破裂”的標志。更不要把“調解無效”作為判決
離婚的法定條件。判決
離婚的法定條件只是“感情確已破裂”。
相關法律
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
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
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
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
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
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2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
離婚后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奸、與他人
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
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
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
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
離婚后,過錯方又
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
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吸毒、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
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一方有家庭暴力行為的。
15.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綜合上面所說的 ,
離婚如果沒有任何的糾紛的話,是不必要選擇訴訟
離婚的,訴訟
離婚一般是要耽誤很多的時間,而且還要有證據,那么這場官司才能進行受理,判決,所以,如果能和平解決的盡量的走簡易的程序,這樣雙方才不會受到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