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
離婚離婚財產是否存在
假
離婚是指夫妻雙方為了達到某種目的,如躲避債務、滿足購房條件等,雙方協商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并辦理假
離婚的。我國婚姻法不承認假
離婚,沒有假
離婚的說法。因此,對于假
離婚的,想要達到
離婚的效果必須雙方去民政部門辦理
離婚登記,領取
離婚證,或者夫妻雙方去法院
起訴離婚(此種情況比較少見,因為是假
離婚,夫妻雙方對
離婚、財產分割的意見是一致的,所以不會通過法院辦理
離婚)。因此,夫妻雙方協商的假
離婚,只要辦理了
離婚登記,領取
離婚證的,在法律上就視為真
離婚,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的分割,在領取
離婚證時已經生效。除非在訂立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發現之次日起一年內可以重新申請財產分割,否則
離婚協議對財產分割的協議是不能要求重新分割的。
假
離婚包括兩種情形 : 一是通謀
離婚 , 二是欺詐
離婚
1、通謀
離婚,是指婚姻當事人雙方為了共同的或各自的目的,串通暫時
離婚,等目的達到后再復婚的
離婚行為。通謀
離婚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 雙方當事人并無
離婚的真實意思,不符合協議
離婚的實質條件。
(2) 雙方當事人以
離婚為手段,以達到共同的或者各自的目的。如為了逃避計劃生育而多生子女;為了逃避債務;為了兩邊享受分房或購房的國家優惠政策;為了給子女辦理農轉非戶口等等。
(3) 雙方均有惡意串通
離婚的故意,共同采取欺騙或者隱匿事實真相的方法,欺騙婚姻登記機關以違法獲取
離婚登記。
(4) 通謀
離婚一般具有暫時性,待預期目的達到后,雙方通常會按約定復婚。但也有一部分人弄假成真,
離婚后置原先的約定于不顧 , 不愿復婚或者與他人再婚, 從而容易引起糾紛發生。
2、欺詐
離婚,是指一方當事人為了達到
離婚的真正目的,采取欺詐手段向對方許諾先
離婚后再復婚,以騙取對方同意暫時
離婚的行為。欺詐
離婚具有以下特征:
(1) 這種
離婚是欺詐方的真實意思,而受欺詐一方并無
離婚的真實意思。另一方同意
離婚是基于對方采取偽造事實或者隱瞞事實真相所致。如果知道真相,不會作出同意
離婚的意思表示。
(2) 欺詐方的目的在于騙取對方同意
離婚,以達到
離婚的目的,因而并無復婚的意思,而受欺詐方卻期待目的達到即行復婚。
(3) 受欺詐方既是受害人,又與欺詐方共同欺騙婚姻登記機關。
假
離婚的現象在社會上經常出現,因此有關的當事人為了獲得相應的利益就會進行虛假行為的判斷,因此自己需要注意國家的有關規定,盡量減少自己錯誤行為的發生,但是更為重要的就是自己的利益維系需要符合法律條例,自己的行為一旦違法就會失去積極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