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書有幾份?
依據《
合同法》第八條規定:“依法成立的
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
合同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
合同。依法成立的
合同,受法律保護。”《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八條規定:“
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
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
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男女雙方協議
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二、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書的內容有哪些?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應有以下內容:
1、協議各方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住所地等;
2、協議當事人之間的關系、形成共有的原因和分割理由;
3、被分割財產的物理現狀和權利現狀;
4、分割財產的原則、方式、方法、標準;
5、各協議人分得之財產的物理現狀和權利現狀;
6、分割后財產的交付和轉移條件;
7、價格補償和債務承擔問題;
8、
違約責任;
9、其他事宜,例如辦理登記和批準手續的問題,涉及第三人的問題等。
三、
離婚財產分割公證的手續是怎樣的?
1、當事人要準備好以上幾種材料: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后,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2、雙方必須共同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
3、公證申請被接待公證員受理后,公證員就
離婚財產協議的內容,審查財產的權利證明;查問當事人的訂約是否受到欺騙或誤導。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公證員的提問,公證員會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義務,告訴當事人簽訂財產協議后承擔的法律義務和法律后果,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接談筆錄,并在筆錄上簽字確認。
綜上所述,協議
離婚是辦理
離婚手續的主要方式之一,準備
離婚的夫妻,可以在當地公證處的見證下簽署這份協議。協議書一式兩份,男女各持有一份。在
離婚協議書中,要寫清楚財產及債務處理辦法,如果有孩子,則應該約定好孩子撫養費方面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