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檢察院批捕以后必須開庭嗎?
由法官根據案件進展情況決定。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后,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一般來講,批捕到法院開庭,大約需要四個月左右的時間。
刑事案件批準
逮捕后,案件會退回公安機關繼續偵查,時間為二個月,然后移送檢察院審查
起訴,時間為一個月,再由檢察院由法院進行公訴。
二、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
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六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移送
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人民檢察院審查
起訴的案件,改變
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
起訴期限。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一條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后,對于
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
第一百八十二條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后,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
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了解情況,聽取意見。
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后,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上述活動情形應當寫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檢察院會對觸犯刑事法律的人員進行批準
逮捕,
逮捕之后會根據案件的具體調查的情況來進行開庭,至于具體的開庭時間和地點,需要由法院來進行確定,而且會另行通知相關的當事人的,一般情況下是需要幾個月的時間來進行準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