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合同法關于
違約金及損失規定是什么?
合同法關于
違約金及損失規定是:如果
合同當事人在
合同中沒有約定
違約金的,
違約金等于
違約所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
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可以對
違約金進行約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
違約時應當根據
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
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
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二、相關內容拓展
(1)如果
合同當事人在
合同中沒有約定
違約金的,
違約金等于
違約所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
合同義務或者履行
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
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
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
合同一方訂立
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
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
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可以對
違約金進行約定。
第一百一十四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
違約時應當根據
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
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
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
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
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
違約金的,
違約方支付
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
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約定的
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
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減少。”要正確適用該條,關鍵在于正確解釋該條
違約的性質。
該條規定的
違約金屬于約定的
違約金,而不是法定的
違約金,沒有爭議。但該條規定的
違約金性質上是屬于賠償性
違約金,還是懲罰性
違約金,亦或二者兼有,則沒有形成一致意見。
大多數學者認為,該條款規定的
違約金,在實質精神上是以賠償
違約金為原則的。理由是
違約金與損失懸殊時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減,
違約金是對損失額的預定。
合同法關于
違約金及損失的規定還是比較全面的,如果其中一方沒有遵守
合同里的內容發生
違約行為的,需要向對方支付一定的
違約金作為賠償,如果對他人造成了損失的,不論是前材還是物品都是需要進行照價賠償的,因此
違約金和損失是可以同時主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