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
合同到期自動延續條款是否有效?如果
合同約定了自動順延,那么有效。勞動
合同的續訂是指勞動
合同期滿后,當事人雙方經協商達成協議,繼續簽訂與原勞動
合同內容相同或者不同的勞動
合同的法律行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勞動
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 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由此可見,如果當事人雙方在原勞動
合同期滿后對繼續
執行原勞動
合同約定的工資和福利待遇標準、勞動條件等沒有提出異議,應當視為雙方默認按照原勞動
合同的約定的內容繼續履行。勞動
合同到期后不續簽但繼續工作的情形屬于勞動
合同自動續簽的情形,所以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是存在勞動關系的。二、不續簽勞動
合同但是繼續工作的相關問題1、經濟補償金《勞動
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
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
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
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
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
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
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
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
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
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勞動
合同期滿不續簽但是繼續工作的情形屬于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
合同的情形,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
合同期滿不續簽但是繼續工作的情況屬于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
合同的情形,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也就是雙倍工資。2、
合同條款自動續約時,默認按照原來的勞動
合同條款繼續履行,但是不包括原來的
合同期限的條款。也就是說自動續約的工資福利待遇都不得低于續訂之前的工資待遇。3、續訂的次數根據《勞動
合同法》的規定,勞動
合同續訂兩次以上的,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
合同。法律制度當中沒有禁止用人單位可以在原
合同中約定
合同到期自動延續的條款,所以這樣的條款沒有違反國家任何法律制度,仲裁庭或者人民法院自然不會認定其無效的。只不過,如果在第二次的時候并沒有續簽勞動
合同,等到第三次勞動
合同到期之后,雙方形成的應該是沒有固定期限的勞動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