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
合同競業限制的規定有哪內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
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
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
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
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
違約金。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
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競業限制與競業禁止的區別1、競業禁止是法定義務,不能約定解除;而競業限制是約定義務,企業違反競業協議承諾未支付補償,勞動者經催告后仍不付補償,此時勞動者可以行使對競業限制協議的
合同解除權,免除相應的競業限制義務。單位提前1個月通知可以放棄競業限制。2、競業禁止針對的是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而競業限制針對的是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可以包括董事、高級管理人員。3、競業禁止針對的是在職人員;而競業限制針對的是離職人員。4、競業禁止針對的在職人員只要未離職,就一直適用;而競業限制針對員工的限制為離職2年以內。5、單位對競業禁止人員不需要支付補償;而單位對競業限制人員在離職后必須補償,而不是在職期間支付保密費。6、競業禁止的生效是依據法律(只要成為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而競業限制以單位支付補償金為生效條件,補償金不明的,雙方可協商,協商不成的,用人單位應按照勞動者此前正常工資的20%—50%支付補償金。綜合上面所說的,競業限制的規定一般都是針對于知曉公司的機密而所給的規定,雙方在勞動
合同中就一定要增加一條保密的協議,這也是為了防止勞動者做出一些泄密的行為,這也要可以更好的保護公司的
知識產權不受到侵犯,如有違反必定會付
違約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