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參加工傷
保險工傷待遇由誰承擔?
未參加工傷
保險工傷待遇的情況下,勞動者的工傷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不給職工繳納工傷
保險違反了《工傷
保險條例》,應當去該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人力資源和社保局,請求裁定用人單位給職工補繳工傷
保險,同時要向單位索要賠償。正常的用人單位是要為員工繳納社會
保險的,社會
保險中包括工傷
保險。當職工發生工傷的時候,有工傷
保險就可以得到一部分補償。
二、法律依據
《工傷
保險條例》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
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和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
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
保險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
基金會、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組織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
保險待遇的權利。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
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
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
保險費,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
保險而未參加工傷
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
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
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
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
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同時“用人單位不給職工上工傷
保險”違反了《勞動
合同法》,當去該用人單位所在地
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
勞動仲裁,請求裁定用人單位上社會
保險。
需要明確的是,用人單位應當積極為勞動者購買工傷
保險,一方面根據法律規定,如果用人單位不給勞動者購買工傷
保險違法的行為,另一方面,如果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出現工傷事故等情況,也可以用工傷
保險來進行工傷
醫療費用或者勞動者相關費用的賠償,具體情況可以結合實際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