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離婚協議書中未明確的財產如何分割?
離婚協議的核心內容之一就是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也就是說,在
離婚協議中,必須要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約定。當然,實踐中,因各種原因,在
離婚協議中不予約定或者一方隱匿等情形而沒有分割也是存在的。
離婚協議書是協議
離婚的必備材料。如果確實在
離婚協議中沒有約定,則需要作如下處理:如果夫妻雙方還沒有辦理
離婚登記領取
離婚證,這時,可以重新簽訂
離婚協議書,將未盡的財產分割問題寫進行,再辦理
離婚登記;如果原夫妻雙方已經辦理了
離婚登記,則事后發生在
離婚時,
離婚協議中對部分財產沒有進行分割,這時,就需要原夫妻雙方另行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的,只有
起訴解決。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
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
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
離婚未成,一方在
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二、簽署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后反悔怎么辦?《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這些規定的立法本意是就訴訟
離婚而言,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的第三十一條規定 “出現《婚姻法》第四十七條情況的,訴訟時效為兩年”。但如果在協議
離婚中一方存在隱藏、轉移、變賣夫妻共同財產行為的,就不應當適用“兩年”的時效規定,而應適用司法解釋二的第八條和九條的規定“
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
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和“男女雙方協議
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即訴訟時效為“一年”的規定。綜上所述,夫妻間感情破裂要
離婚的,和平分手比較
起訴要好很多,結合自身家庭情況,雙方可以擬定一份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書。有些時候,協議書中沒有明確部分財產的處理辦法。這樣,如果財產是共同所有,雙方應該重新訂立協議,將財產分割方式明確下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