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可不可以成為強奸犯我國《刑法》規定: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四)二人以上輪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可見女性不可能成為強奸罪的實行犯。女性不能單獨成為強制罪的主體。但可以成為強制猥褻罪的主體。刑法修正案九實施后,男人也成為了強制猥褻罪的受害客體,所以女人強奸男人會按強制猥褻罪處罰。另外,女性可以作為幫手,例如在強奸罪中起到教唆、幫助作用的,可以成為共犯,從而成為強奸罪的犯罪主體。女子成為強奸罪主體的可能性,這只是針對單獨犯罪而言的,在共同犯罪中,因為“部分行為共同負責”的特殊要求,婦女是可能成為強奸罪的教唆犯和幫助犯的。舉例子表述,原配教唆第三人強奸小三,原配構成強奸罪的教唆犯;妻子幫助丈夫強奸自己的同事,妻子構成強奸罪的幫助犯。再者說,從另一個角度看,婦女可以成為強奸罪的實行犯。強奸罪與搶劫罪一樣,是復合行為犯,實行行為包括兩個組成部分,分別是強制行為,如拘禁、捆綁等;和奸淫行為。即使沒有實施奸淫行為,但只要有強制行為,也同樣屬于實行行為,婦女是不能實施奸淫行為,但完全可以實施強制行為。如在雇傭第三人去強奸小三的過程中,原配為了排除小三的抵抗,按住她的身體的行為,就是典型的實行行為。在上述情形中,原配應該構成強奸罪的實行犯。當然,有學者提出了不同看法,他們認為,強奸罪的實行行為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實行行為包括強制行為和奸淫行為,而狹義的實行行為僅限于奸淫行為。對于強奸罪而言,只有奸淫行為才是核心行為,才是真正意義上的實行行為,所以婦女僅強制而沒有奸淫的行為不屬于真正意義的實行行為,婦女不能成為強奸罪的實行犯。二、強奸罪是否能判緩刑我國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可見,強奸未遂應該按三到十年從輕或減輕處罰。緩刑的適用條件是:被判處拘役 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據犯罪情節 悔罪表現,如果暫停刑罰的
執行,不至于再危害社會,就規定一定的考驗期,暫緩刑罰的
執行的制度!對于是否能判緩刑要綜合案件的全部情況分析,比如被告人的年齡、犯罪動機及原因、所采用的手段、是否存在自首立功等情節等等因素,如果能判到3年以下,是有判緩刑可能的。綜合上述內容來看,其實女性也是有可能以強奸罪來定罪處罰的,但此時女性卻絕對不能作為強奸罪的實行犯,而要是屬于共犯的話,那就是有可能了。實踐中,可能出現女性教唆男性去強奸他人的情況,也有可能是女性幫助男性強奸他人,這些情況下女性就可以作為強奸犯罪的共犯來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