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假
離婚買房財產公證書是否可以撤銷?
不可以,公證書撤銷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的相關規定,即第三十九條“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復查。公證書的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機構應當撤銷該公證書并予以公告,該公證書自始無效;公證書有其他錯誤的,公證機構應當予以更正。”第四十條“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對公證書的內容有爭議的,可以就該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且應該在《公證程序規則》第六十一條規定的“當事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在收到公證書之日起一年內,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復查。
因當事人提供虛假材料,故意隱瞞真實情況,同時,公證機構在審查、核實中也存在過失,導致錯誤發生的,由于錯誤發生是由于公證申請人的故意所致,因此,公證申請人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而公證機構也應當對其相應的過錯,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對于公證申請人因疏忽或者認識錯誤,提供了錯誤材料,而公證機構因過失未盡到審查、核實義務,而作出錯誤公證,給當事人民造成損害的,應當根據公證申請人和公證機構的過錯程度,分別判定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公證機構與公證申請人惡意串通,作出錯誤的公證文書的,公證機構與公證申請人應當對損害承擔連帶責任。利害關系人在訴訟中明確表示放棄對公證申請人的訴訟請求的,公證機構對公證申請人應當承擔的賠償份額不承擔連帶責任。公證機構和公證申請人之間的責任份額不明確的,認定為各半承擔責任。
二、假
離婚要承擔什么法律后果?
虛假
離婚雖然履行了
離婚的程序,但欠缺
離婚的條件。因此,對于虛假
離婚的效力應當區分以下兩種情形:
1、虛假
離婚當事人均未與第三人結婚的,其
離婚可以被宣告無效。
現行的《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為最大限度保障婚姻自由,尊重當事人人身自由及隱私,在行政程序上已取消對虛假
離婚的處罰,婚姻登記機關也不再對虛假
離婚登記行使撤銷權。因此,通過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的虛假
離婚,無法獲得婚姻關系上的救濟,所產生的后果應由當事人承擔。
虛假
離婚當事人系在人民法院騙取
離婚調解書的,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
離婚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愿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
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
再審。由法院裁定撤銷原
離婚調解書。
值得注意的是,虛假
離婚屬于宣告無效而非當然無效,只有經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宣告
離婚無效并收回
離婚證、
離婚調解書,始為自
離婚之日起無效,婚姻關系視為未解除。未經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宣告無效的,仍應認為虛假
離婚發生
離婚的法律效力。
2、虛假
離婚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已經與第三人結婚的,應承認其再婚有效,此時虛假
離婚當事人請求宣告虛假
離婚無效的請求權消滅,原虛假
離婚確定的發生法律效力。
如果公證書都能隨隨便便的撤銷,那到公證處進行公證也將毫無法律意義了。也就是說,想要撤銷財產公證書的前提條件,必須是能證明該份財產協議本身是有問題的,僅因為夫妻兩個人是假
離婚,就想要撤銷財產公證書的想法是很無知的,因為沒有假
離婚,法律上領了
離婚證就是真的
離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