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買房的過程中,當事人肯定是需要簽訂相應的購房
合同的。而購房
合同簽字生效之后,當事人就不能隨意解約,否則的話就要承擔法律責任。當然法律中也規定了在一些特殊情況下,也是可以要求解約的。那到底買房什么情況可以解約呢?本文將針對這個問題為您做詳細解答。
一、買房買房什么情況可以解約?
1、因賣方超過
合同約定不交房
例如上海存量房買賣的示范文本,《上海市房地產買賣
合同》第十條規定:甲方(賣方)未按本
合同第四條約定期限交接房地產的,甲、乙雙方同意按下列第 款內容處理。該條共有三款內容可供選擇,其中第一款是繼續履行
合同,此款基本不選擇。第二款是超過一定時間,乙方有權解除
合同。第三款是空白,由雙方協商確定。實踐中,雙方通常選擇第二款或自行擬定第三款,均約定在超過一定期限時,乙方有權行使
合同解除權。
2、因賣方超過
合同約定時間不辦理過戶手續
示范文本第六條第三款又規定:甲方承諾,在乙方或者委托他人辦理轉讓過戶時,積極給予協助。由于甲方故意拖延或者不及時提供相關材料的,乙方按本
合同第十條追究甲方的
違約責任。由此可見,在賣方不按時交房或者不按時辦理過戶手續時,買方可以行使
合同解除權。
3、買方銀行貸款未獲批造成不能繼續履行
合同時,買方可要求解除
合同
一般情況下,貸款成數的變化不會當然導致房屋買受人不能繼續履行
合同,房屋買受人也可以通過其它途徑籌措資金履行付款義務。因此,當事人在無特別約定的情況下,一般不得以貸款成數變化等政策原因為由主張解除房屋買賣
合同。但是,房屋買受人能舉證證明貸款不足或不成,確實嚴重影響其履約能力,房屋買賣
合同事實上已不可能繼續履行,且該履行障礙并非房屋買受人的信用低等個人原因所致,房屋買受人主張解除房屋買賣
合同的,可以允許。在雙方無特別約定時,如果因貸款政策變化等原因確實嚴重影響買方的履約能力,在這種情況下,符合情勢變更原因,買方可以要求解除
合同。
二、買房解除
合同注意什么?
買方解除
合同需要經過一定的程序,并形成有利于自己這一方的證據,這樣才能確保解除
合同的效力。買方行使
合同解除權要注意以下幾點:
1、 如果賣方超過
合同期限仍未履約,買方應當及時書面催告賣方;
2、 在超過約定的時間賣方仍不履行義務,買方才可解除
合同;
3、 買方解除
合同一定要書面通知賣方,否則對賣方不發生效力;
4、 賣方有異議應當及時提出,如賣方提出異議,則買方解除
合同不發生效力,買方可向法院
起訴要求確認
合同解除。
在買房過程中,多數情況下都是買方要求解約。而此時如果不是屬于法律規定的情形,那么買方就需要向賣方承擔相應的
違約責任。至于買房什么情況可以解約?根據規定在上述三種情況下,買方要求解約的話就是不用承擔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