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果一方出軌
離婚財產怎么分?
1、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
離婚時財產分配一般是均分,但以照顧女方和無過錯方為原則。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
離婚 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 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 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婚姻法》第四十條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 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 多義務的,
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 方應當予以補償。
2、《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導致
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
同居的;
如果男方有外遇,符合上述兩種情況,女方 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但是上海市的法院很少會判決在
離婚中有精神損害賠償的,除非是因為有家庭暴力、遺棄虐待重婚等因素,如果只是外遇而導致
離婚,不會支持精神損害賠償,只會在財產分割的時候照顧無過錯方而已。
二、夫妻共有財產分割原則是什么?
根據《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
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在審理
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男女平等原則。
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范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
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二)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
這里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
離婚后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
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在
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盡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
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四)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于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出軌不會對分割夫妻共有財產沒有一點影響的,但到底要怎么分就沒有更加準確的答案了,在實際的生活當中,有些人因為自己有出軌的這種行為,財產的分割和婚姻關系的處理完全都是私下協商處理的,很多出軌一方都自愿凈身出戶,但是在法律上因為沒有相關的法律依據,所以還是會秉承著相關的原則去判決共有財產的分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