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時常說,如果你不服,你可以去申訴,那申訴是什么意思呢?申訴的意思?申訴,是指個人或某些組織、機構對某一問題處理的結果感到不滿意或者是認為這個作出這樣的結果是有問題的,因而向國家的某些機關要求對該事件重新進行處理。申訴是老百姓或者機構公司維護自己權益的一種辦法,申訴之后的結果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一般來講,在我國,申訴分為兩種。一種是在訴訟的時候,對于法院作出的判決或者裁定不認同的時候。可以向法院、檢察機關等提起申訴;第二種是國家公職人員或者是行政機關對于處理的結果覺得不服的,可以向自己所在同級或者上一級機關提出要求重新處理,我們將這類申訴稱為非訴訟上的申訴。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 對于有被害人的案件,決定不
起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將不
起訴決定書送達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應當將復查決定告知被害人。對人民檢察院維持不
起訴決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
起訴。被害人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
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檢察院應當將有關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一條 被不
起訴人對不
起訴決定的申訴 對于人民檢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作出的不
起訴決定,被不
起訴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復查決定,通知被不
起訴的人,同時抄送公安機關。在提
起訴訟時候申訴,申訴當事人可以聘請律師或者法律工作人員幫助,委托他們為代理人,幫助處理因刑事、行政、民事等等向法院提起的訴訟而向上一級的法院提起申訴,這類申訴就是我們常說的
上訴,不服第一審法院作出的勝利結果,要求再上一級法院進行重新的審理。而其他的申訴,申訴當事人可以找尋律師幫助寫意見書等等書面材料,但必須自己親自去申訴,不能由律師進行代理。對于訴訟時要求重新審理、判決的,原來作出的裁定、判決是不會因為申訴當事人正在進行申訴程序而終止,依舊有效。當申訴當事人把材料交到法院或檢察院法院或檢察院審核之后認為該申訴的事件確實存在錯誤的,經過討論后進入
再審階段。因為不是因訴訟而提起的申訴,是準備材料向上一級提出,其具體的程序要根據不同的部門、不同的機關的具體要求走,所以今天我們就講一下因為訴訟而提起的申訴的大概程序:首先是關于申訴時間,一般來講是判決書生效之后的兩年,當事人可以在兩年內向原法院的上一級法院提出要求重新審理。其次是要有法律規定的情況:第一、發現了與原來案件相關的新的證據,證明原來的判決、裁定是錯的;第二、原來的法院作出的判決是在證據不夠充分的基礎上的;第三、原來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在選擇使用法條、依據的時候,選擇錯誤;第四、審理的法官違反了法律規定的程序,或者整個案件就是違反了程序的;第五、法官或者有人民陪審員的,他們其中有人收受了賄賂,因為收受了賄賂而幫助給予賄賂的一方,導致案件結果不公正的;第六、調解的時候不是當事人自愿的,又有證據可以進行證明的;第七、作出的調解書,其內容是違反了法律規定的,不應該適用于調解的;當案件有了以上情況之一的時候,當事人就可以根據以上的其中一條理由,向原審法院的上一級法院申請重新審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