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動產交付附隨義務有效嗎?
不動產交付附隨義務在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其效用,一般只能用于當事人之間的約定,如果反悔則不具有適用性。目前,各國立法對附隨義務并沒有明確規定其涵義,故學界對其表述也并不一致。附隨義務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附隨義務包括先
合同義務、
合同履行中的附隨義務、后
合同義務。狹義的附隨義務是指
合同履行過程中,為協助實現主給付義務,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
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而履行的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二、司法解釋
廣義的附隨義務包括先
合同義務、
合同履行中的附隨義務、后
合同義務。這種附隨義務勢力范圍涉及
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和終止的整個過程。狹義的附隨義務是指
合同履行過程中,為協助實現主給付義務,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
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而履行的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后者排除了先
合同義務與后
合同義務,理由在于這三者在義務功能、違反義務的責任等方面存在較大的差異。筆者傾向于采用前者,即廣義的附隨義務涵義。先
合同義務、
合同履行中的附隨義務、后
合同義務雖然在一些方面存在差異,但它們在維護
合同當事人的利益,實踐誠實信用原則,保護交易的安全性和穩定性上更多的是一種共同性。因此應將其統一在附隨義務的涵義中,以構建完整的現代
合同法義務群。
在
合同義務群中,給付義務是
合同義務的核心。在學理上給付義務分為主給付義務和從給付義務。前者指
合同關系所固有、必備的,并用以決定
合同類型的基本義務,如租賃
合同中出租人交付租賃物承租人支付租金的義務。從給付義務簡稱從義務,是不具有獨立意義,對主給付義務的履行起輔助作用的義務。
不動產交付附隨義務是否能夠有效應當由雙方當事人的約定來進行,主要是由于不動產交付時的附隨義務一般不能作為法律上的憑證來進行公證,需要明確的是,在不動產交付時應當簽訂相關的協議和規定來對雙方需要履行的義務進行約束,在出現問題和糾紛時,也只能根據
合同來進行追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