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什么會重新計算審查期限?
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檢察機關審查
起訴的期限一般為一個月,如果有改變
管轄的、補充偵查的等情形時,重新計算審查
起訴期限。人民檢察院對于監察機關、公安機關移送
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一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
人民檢察院審查
起訴的案件,改變
管轄的,從改變后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查
起訴期限。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
起訴期限。
二、檢察院審查
起訴的程序是怎樣的?
人民檢察院受理同級偵查機關移送審查
起訴的案件,經審查認為屬于上級人民法院
管轄的第一審案件時,應當寫出審查報告,連同案卷材料報送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同時通知移送
起訴的偵查機關;認為屬于同級其他人民法院
管轄的第一審案件時,應當寫出審查報告,連同案卷材料移送有
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或者報送共同的上級人民檢察院指定
管轄,同時通知移送審查
起訴的偵查機關。上級人民檢察院受理同級偵查機關移送審查
起訴的案件,認為屬于下級人民法院
管轄時,可以直接交由下級人民檢察院審查,由下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同時通知移送審查
起訴的偵查機關。一人犯數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審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一罪屬于上級人民檢察院
管轄的,全案由上級人民檢察院審查
起訴。
綜上所述,刑事案件要經過偵查、審查
起訴及審判等環節,各個司法部門負責的環節不同。檢察院專門對案件審查,如果發現犯罪事實不太清晰,證據缺失,其可以向辦案機關提出補充偵查,這樣審查
起訴的期限就要重新計算,適當進行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