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補充偵查的時效是多久?審查
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于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nèi)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后,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
起訴期限。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jù)不足,不符合
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
起訴的決定。 ”1.補充偵查的情況有兩種。即如果是由公安機關偵查終結(jié),人民檢察院審查之后,需要補充偵查時,既可以決定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決定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協(xié)助。但是,如果是人民檢察院自行偵查終結(jié)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的,則不能退由公安機關補充偵查。2.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 140條及最高人民檢察院《規(guī)則》第268條和第269條規(guī)定,對于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nèi)補充偵查完畢;人民檢察院審查
起訴的期限從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
起訴之日起重新計算。人民檢察院審查
起訴中決定自行偵查的,應當在審查
起訴期限內(nèi)偵查完畢。3.補充偵查的次數(shù)不得超過2次。這既指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檢察院決定退回偵查部門補充偵查的案件。4.經(jīng)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jù)不足,不符合
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
起訴的決定。目的在于維護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quán)益,防止案件久拖不決,提高訴訟效率。 (《刑事訴訟法171條第四款)二、補充偵查補充偵查指的是為案件的處理提供足夠的證據(jù)資料,在原有偵查工作的基礎上,對原有偵查工作的不足或薄弱部分重新進行偵查。中國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認為需要補充偵查的,可自行偵查,也可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認為主要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的,可退回檢察院補充偵查。當公民做出任何的違法行為后,公安機關都會對其進行立案調(diào)查,如果已經(jīng)充分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后,也是可以將犯罪嫌疑人進行
逮捕,同時也可以將案件移交至檢察院或者法院,但是法院認為案件的證據(jù)不充分時,也是可以將案件退回,進行補充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