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馳名
商標的認定可以走兩種程序,分別是行政認定和司法認定。行政認定是相關企業向工商總局
商標局申請認定。
商標異議復審、無效案件可向
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認定馳名
商標。司法認定是相關企業對于注冊
商標是否馳名像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申請認定的一種程序。不管是那種程序必須馳名
商標的認定具有一定的地域性。也就是必須向企業所在地的省級相關部門報送相關材料申請認定。省級工商局經過初審簽署意見后通過郵寄的方式匯報給國家工商管理總局備案。申請時有四種途徑可以選擇。第一種是企業發現某注冊
商標在公告期內存在意義,可以對其合理的向
商標總局提出申請異議,也可同時申請自己的
商標認定馳名
商標。第二種是企業發現已經完成注冊的
商標侵犯了自己的
商標可以向
商標總局評審委員會提出撤銷該
商標的爭議申請。同時也可以提出認定自己的
商標為馳名
商標。第三種是若發現了某些
商標假冒
商標,就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訴求向
商標局提出認定馳名
商標的要求。第四種是企業在向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了訴訟后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請求依法對
商標是否馳名做出依法認定。以上的四種途徑前三種均屬于行政認定,后一種屬于司法認定。都是可以作為馳名
商標認定的方法。這些方法當中第一種方法比較直接,費用較低每件只要繳納
商標異議費1000元。但是中間環節無法預估的因素較多,周期較長可能要2到3年才能認定成功。第二種方法和第一種很像,只是提出認定的機構不同,而且費用是1500元。第三種方法是最便捷快速的一種方法,但是中間環節較多,花費的費用較多。也是當前企業認定馳名
商標的主要途徑。第四種方法受各地法院法官素質條件等多種因素影響較大費用較大受地方政策影響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