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離婚其中的一方申請
保全財產可比例多分配嗎?
離婚其中的一方申請
保全財產是不能多分配財產的。雖然當事人在法院中申請
保全了財產
保全,但其債權仍屬于普通債權,不具有優先受償權,在被
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時,
執行所得價款扣除
執行費用,并清償應當優先受償的債權后,對于普通債權,原則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請參與分配債權數額的比例受償。
二、相關法律依據
第一百零一條 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
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
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
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
保全措施。
申請人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
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
執行。
申請人在人民法院采取
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
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
保全。
第一百零二條
保全限于請求的范圍,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物。
第一百零三條 財產
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
保全財產后,應當立即通知被
保全財產的人。
財產已被查封、凍結的,不得重復查封、凍結。
第一百零四條 財產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
保全。
第一百零五條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
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第一百零六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先予
執行:
(一)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
醫療費用的;
(二)追索勞動報酬的;
(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
執行的。
第一百零七條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
執行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不先予
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的;
(二)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申請人敗訴的,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先予
執行遭受的財產損失。
離婚時如果其中一方為了財產的安全和自身的利益向法院申請財產
保全的,不能多分配財產并且也不具有優先的分配權。財產
保全能夠有效的防止財產被轉移和變賣,如果案件中的夫妻沒有提出財產
保全但是法院認為有必要的,也可以對財產進行
保全的措施。